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MH370,一个牵动着全中国人心的航班号。“经过327天的搜寻之后,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民航局局长发表声明,宣布马航MH370航班失事,并推定机上239名人员全部遇难”1。从上世纪初民用航空运输业诞生以来,人们在享受其带来的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不断受到航空事故的侵扰。而一旦发生航空事故,极可能造成机毁人亡。逝者已逝,我们在替遇难乘客扼腕的同时,更应该考虑如何为遇难者家属提供帮助,使他们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由于飞机的高速度,可以短时间跨越国境,航空运输业天然具有国际性。一趟国际航班发生事故,通常涉及到不同国籍的乘客,且各国关于航空赔偿的法律制度各异,不难想象承运人与遇难乘客家属及受伤乘客之间的损害赔偿问题将导致何等复杂的国际私法问题。并且,最后的结果极可能是同一航班不同乘客之间的获赔数额有天壤之别。正因为如此,研究国际航空客运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厘清国际航空客运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将对国际航空客运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概述。首先,通过辨析国际航空运输和航空事故的概念,从而明确国际航空事故的含义。其次,笔者将对国际航空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初步分析。最后,将梳理国际航空客运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体化与现代化过程。相关的国际立法主要包括华沙体制中的九个文件、对华沙体制进行补充的其他区域与民间协定,和《蒙特利尔公约》。第二部分笔者将介绍和分析《华沙公约》中确立的四种管辖权,以及《蒙特利尔公约》确立的“第五管辖权”。并在本部分探讨与管辖权有关的其他问题,主要包括管辖权规则的法律性质、管辖权规则的强制性、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仲裁与时效问题等。第三部分将讨论承运人责任制度。主要涉及相关国际条约的具体适用问题、承运人的归责原则、航空事故中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限额问题。归责原则主要分析双梯度责任制度,并明确其与赔偿限额的关系。赔偿限额问题主要分析承运人责任限额的例外和惩罚性赔偿金问题。第四部分笔者将介绍国际航空客运人身损害赔偿可选择的诉讼方案。其中主要有两种诉讼方案:一是对承运人进行索赔的传统诉讼方案;二是对航空器制造人主张产品侵权的诉讼方案。包括各方案可能遇到的问题,优劣势,及笔者的建议。文章最后一部分将论述中国国际航空客运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问题。此部分将先介绍中国国际航空客运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制,包括国际航空运输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和中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进而探讨中国国际航空客运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以及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立法体系建构与完善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