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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明责任在民事法律以及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而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则是核心中的核心。长久以来各国的法学家以及学者们都对这个问题孜孜以求,虽然至今仍然没有一种理论与学说能够完美的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但是证明责任因为其特殊的功能作用,在审判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证明责任之所在,败诉之所在”的法谚是其重要性的集中体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律中的证明责任被划分为两层含义,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谁提出主张谁就必须提供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举证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后果。所以,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承担对于自己主张的证明责任,并且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举证不利一方当事人需要承担败诉后果。据此,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其中重要环节,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判断,对相关证据分析归纳,作出评价,最后形成关于案件事实的具体确信。当这种具体的确信达到最低心证限度,即法定证明标准时,才能够判断案件事实究竟为真还是为假。如果一旦由于证据不足导致法官内心确信用尽也无法认定案件事实,即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那么证明责任相关规范能够帮助法官明确裁判何方当事人败诉。本文通过对一起存单权利纠纷案的分析,明确了两级法院在对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分析了本案由于证据不足导致案件真相无法查清,应该适用证明责任相关规范对其进行解决。在证明责任规则的适用中,分析了本案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并最终形成了笔者对该案件的结论,希望能够对此类案件的解决提供有益的思考。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相关案情和法院的判决,并且提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明确了争议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对两级法院事实认定部分的分析,提出异议并且形成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认定,确认本案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第三部分明确本案符合适用证明责任规范的条件,并且对本案的证明责任加以分析。第四部分是笔者通过以上分析形成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以及相关问题的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