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要求离职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时作为对价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经济补偿。离职员工基于竞业限制协议保守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不得从事与原企业有竞争性的工作,其自由择业权受到限制,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因而有必要对劳动者予以补偿,这是法律公平和正义原则的要求,也是平衡协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权益的有效手段。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在全国适用的法律,其对竞业限制的规定相比以往更加权威、细致,然而其对竞业限制补偿金适用的规定却极其模糊,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判决各异。所以,就现阶段来讲,对竞业限制义务补偿问题的研究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正是基于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试图通过以杨景诉北京北大方正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为为例,对案件中的相关竞业限制补偿金适用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理论基础,结合域外比较,提出司法实践中应确立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适用的相关规定。本文的框架分四个层次:第一部分阐述杨景诉北京北大方正公司一案及其突显的相关竞业限制补偿金问题,即约定补偿金条款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的影响、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被履行的法律后果;第二部分叙述竞业限制的界定和竞业限制成立生效的要件,在综合我国各地区的具体规定后,确立在司法实践中未约定经济补偿金不致使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第三部分论述确立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的意义,在综合我国各地区的具体规定和国外的相关规定后,确立在司法实践中应适用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第四部分分析违约行为中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后,综合我国各地区的具体规定,确立司法实践中经济补偿金不被履行不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而赋予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和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通过案例分析问题,可以使我们直面我国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适用情形,从而合理规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法律关系,保证双方在市场经济下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平衡,进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是本文研究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