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了始终保持惩贪治腐的高压态势,从根本上筑牢不能腐的制度“篱笆”,监察体制改革进行了机构与职能的整合,改变了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与审查起诉一体化的局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以期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提升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效率。但是鉴于监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调查过程封闭色彩浓重,可能存在被调查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收集的证据合法性难以保证的问题,以及监察委位高权重,检察院和法院可能忌惮其职务犯罪调查对象的全覆盖及与纪委合署办公的优势地位,导致对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适用认罪认罚原则的程序以及实体审查流于形式。基于我国国情以及借鉴域外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应该允许律师介入职务犯罪调查阶段,并提供检察院审查实质化和赋予法院司法审查的制度保障,来针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职务犯罪调查案件对监察机关进行监督并制约。笔者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问题着手,主要通过比较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进行论述。本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分析职务犯罪案件自身存在的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包括犯罪主体反调查能力强、职务犯罪案件对言词证据依赖性较高且言词证据具有高度易变性等导致在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取证工作困难以及通过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目的(保障被调查人人权、提升诉讼效率和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为切入点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原则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被调查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证据合法性难以得到保证以及监察机关存在选择性执法情况等三方面论述了在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存在的潜在风险。本部分通过研究监察机关办案结构以及办案流程,进而分析被调查人与监察机关的对抗关系,发现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自我监督和内部监督的天然缺陷、缺少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以及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资源优点等问题。第三部分通过考察美国、英国辩诉交易制度相关法条和规定,以及台湾协商程序和香港廉政公署的实践经验。为寻求解决问题、降低风险的制度构建路径提供参考。首先对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进行考察,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然后立足我国目前相关制度还在起步摸索阶段这一基本国情,针对各地方的差异问题,总结概括出适用我国现阶段相关制度的改进方向,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原则适用职务犯罪调查阶段的制度进行有效的完善和补充。第四部分从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自身素质、构建认罪认认罚从宽原则适用的法院审查程序和通过设置值班检察官制度和增设监察人员回避制度来完善和保障检察院法律监督程序以及允许律师介入到部分职务犯罪调查过程等五方面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在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的制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