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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发达国家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而言,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1996年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试点在上海展开,随后深圳、云南、北京等地先后都制定了有关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直到1999年4月21日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使政府采购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有了统一的制度性规范。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政府采购制度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进一步规范。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应运而生。正因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的时间短、经验少,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诸多方面存在问题,如主体制度中的供应商资格认证制度在供应商资格认证标准、供应商资格认证程序和供应商资格瑕疵三个方面有待完善。目前,关于这个问题已经有学者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但大多数学者是从局部或者侧面进行的:或从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进行研究;或从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进行分析;或将供应商资格认证制度放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诸多问题中共同进行研究和分析。另外,对于供应商资格瑕疵问题基本无人问津。鉴于极少有学者专门对供应商资格认证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研究,笔者以此为切入点,在以往学者分析与探讨的基础上,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证制度从供应商资格认证标准、供应商资格认证程序和供应商资格瑕疵三个方面进行较为系统的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主体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我国现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证制度及其剖析。笔者从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和供应商资格瑕疵三个方面介绍了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证制度的现状,并对应上述三个方面进行剖析,说明我国供应商资格认证制度存在的不足。第二部分,国际规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证制度与启示。笔者主要从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供应商审查程序和供应商资格瑕疵三个方面,介绍了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证制度,并从中得到了一些启示。第三部分,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证制度的建议。这部分是本文的创新点所在,也是笔者研究的目标。通过对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证制度的分析,在借鉴国际规范的供应商资格认证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