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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逐渐成为人们分散风险的主要方式之一,其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有重要作用。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损失是否由承保危险造成,这就涉及到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保险经营活动中各方利益的平衡,保险功能和保险法目的的实现至关重要。由于我国保险法欠缺关于因果关系的原则性规定,加之保险法上因果关系本身的复杂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难上加难。现实中,不同法官采取的裁判标准可能不同,甚至有法官借用侵权法因果关系的推理逻辑处理保险纠纷案件。因此,不同法官对于同一类型保险纠纷案件的因果关系认定可能有不同处理结果,这使得人们难以预期保险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我国保险法理论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有三种学说——近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比例因果关系说。学术界对于保险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多数集中于研究“近因说”,并致力于借助“近因说”探讨保险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问题。近因说也是司法实践中法官主要适用的学说。比例因果关系说是新兴学说,学者和法官们主张在多因导致损失发生的保险案件中适用比例因果关系说。在实际案件处理中,无论依据何种学说,法官们在实际审判中采用的逻辑推理过程相同——事实判断过程加价值判断过程。不过,如果法官采用不同的理论学说,其逻辑推理的导向不同。依据传统因果关系理论,法官需要确定承保危险是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依据比例因果关系说,法官需要确定承保危险对于损失的作用比例。通过比较考察和实证分析,我国保险法上因果关系的原则应当以适用近因说为主,以适用比例因果关系说为补充。保险人仅对承保危险为近因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近因是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实质性、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近因自然、连续地发生作用并导致损失的发生。在适用近因原则确定保险法上因果关系时,为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法官应当尊重除外责任条款的效力。但在具体案件审判中,法官也要防止保险人恣意利用除外责任条款逃避责任。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当除外责任条款严重侵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时,应当引用合理期待原则否定除外责任条款的效力。在承保危险与除外危险相结合导致被保险人损失发生的案件中,为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判定保险人按照承保危险对损失发生的作用比例或者程度承担保险责任。在认定保险法上因果关系时,应当杜绝人民法院适用比例因果关系原则减免保险人责任。在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可能性时,法院还应当借助司法鉴定对承保危险的作用比例进行科学认定,保障裁判结果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