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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习惯法观念以宗教、伦理、禁忌和法并重,在几千年文化传统之下,民族地区一直保持着自己鲜明的特色。他们有自己一套长期形成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国家法在这样背景中是一种次生文化,它不是无所不包的,仅是治理手段之一。但实地调研的数据显示,传统文化中奉行“无讼是求,调处息争”的民族地区法庭,不止一个的年受案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本文分为三部分来展示国家法观念作用于民族地区的现状。 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民族地区习惯法传统纠纷解决框架。民族地区在国家法介入之前对于辖区内的纠纷解决都有着自己自成一套的解决方式,这也成为后来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学者们的对象。历史上,各少数民族以文字、口头或其他约定俗成的方式记载延续下来的典籍,成为民族法学研究的重要文献。该部分分为实体法上的传统与习惯裁判方式介绍民族地区传统法文化。 第二部分通过对比民族地区司法工作的过去与现在,揭示了商品经济时代的到来打破了小农经济的熟人社会的现实。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利益冲突加剧,这就导致了矛盾和纠纷的与日俱增。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不断的“送法下乡”,少数民族民众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人们对诉讼的观念也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第三部分以两个具体案例展示国家司法机关对涉及民族地区风俗习惯案件“尊重但不迁就”的态度,以及民族地区群众对国家法观念认同的增强。对正式审判文书的认同实际上是民族群众对国家法文化的认同,在该部分最后引入“文化亲亲性”的概念,个案作为文化共通的节点,通过一个节点可以完成一次文化的认同,再通过文化认同达到体制认同,国家出具的官方文件便有了确定的权威性。 但是,单靠国家司法的单一力量是不够的,民族风俗习惯是其社会演进过程中的内生物,民族习惯内在生成逻辑是其确立自身的根本依据。尽管国家法观念与民族习惯法的二元分离暗示二者之间存在着差异乃至于冲突,但他们的界线并非是绝对的,历史上的任何一套“国家法”体系无不从民间的规范与秩序中汲取养分。两者的正常状态不应当建立在概念和想象中的永恒对立,更不因为国家法观念注入而判断民族地区必然会经历“失范”的恐慌。人们对国家法的选择是从自主选择到法律文化认同再到体制认同的过程。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势必在实践中相互补充,逐步从过去的自成一体走向以国家法为主流文化的共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