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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发展,把人类世界分成了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人类活动空间由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延伸。虚拟世界的出现对于现有法律体系是一个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以至于不能迎合虚拟世界的急迫需要。虚拟财产以网络为载体存在于虚拟世界中,但是拥有虚拟财产的主体是人,人总是要回归现实世界,但是人在虚拟世界拥有的虚拟财产也要得到现实世界的承认和保护。当侵犯虚拟财产行为严重程度已使得刑法都不能容忍的时候,刑法的作用就应该显现出来。本文分四章以刑法的视角探讨虚拟财产的保护。第一章虚拟财产纠纷及其犯罪现象的出现。本文对虚拟财产有个基本的界定,以现实交易性作为虚拟财产界定的标准,网络世界的虚拟物品只有和现实世界发生一定法律关系才能称之为虚拟财产。提出问题后,归纳出刑法理论界和实践界对虚拟财产的不同认识和看法。并由此对理论和实践界争议的问题进行展开论述。第二章虚拟财产成为财产犯罪对象的可行性分析。从论证虚拟财产的财产性作为问题的起点,然后分析虚拟财产能不能成为财产犯罪对象。本文首先通过刑法91条和92条本文的分析,论述虚拟财产和刑法中财产的关系,然后借鉴财产犯罪对象理论论证虚拟财产在刑法理论上能成为财产犯罪对象。第三章侵犯虚拟财产入罪的实践探讨。只有发生在虚拟空间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入罪也要分侵犯的对象来确定罪名,盗窃的是一般的虚拟物品时,没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严重破坏的,只构成盗窃罪;当盗窃虚拟物品既取得了一定数量的虚拟物品又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按想象竞合处理,择一重罪。当侵犯的对象为QQ(有价值的)时,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虚拟财产入罪在实践操作上也是要讨论的问题,虚拟财产的数额是定罪的依据,本文主张采用综合方法确定虚拟财产的数额。第四章侵犯虚拟财产入罪与路径选择。侵犯虚拟财产入罪要面对的是刑法谦抑性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阻拦,首先论述侵犯虚拟财产入罪与这两个理论的冲突和协调。侵犯虚拟财产入罪有多条方式可以选择,本文主张立法解释的方式。通过立法解释刑法第92条“其他财产”把虚拟财产纳入其中,现有的传统财产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规制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