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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每年有数万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经过刑事司法程序作出处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内容。然而,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定罪标准掌握不一,同罪不同罚,重罪轻罚,轻罪重罚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刑罚效果的现象经常出现。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本身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法律规定理解和掌握不一致的原因。为此,本论文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和刑罚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若干问题进行一些探讨和研究,以求得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之完善和刑事司法之正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制定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的建议。 鉴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和刑罚,既涉及刑法理论方面的问题,也涉及司法实践方面的问题,因此,论文写作时在方法上注意把握三点:一是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既对现行法律规定下,怎样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和研究,提出观点和看法,也从法律完善和发展的角度进行探讨和研究,提出完善的建议 。二是注重论文的实践性,理论性和前瞻性。既从理论上对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也从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提出一些相对具体的意见,以求对司法实践有所参考。并提出了制定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的前瞻性建议。三是限于篇幅,论文只是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和刑罚的一些主要的,且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论文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结合刑法理论和对未成年人定罪处罚的目的和特殊性,提出了以下一些见解: 1、定罪方面; (1)在探讨了现行《刑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的罪种范围尚存在的两个缺陷后,提出了确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的罪种范围,应当结合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意识认知性,意志控制性,行为能犯性,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必要性5个方面综合考虑,使确定的罪种范围全面、科学、合理、必要的要求。 (2)在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占相当大比例的“强索”案件特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索”行为,既要考虑到维护社会安定秩序和对所有少年实行的正义保护,又要坚持对未成年人宽宥,慎定抢劫罪,可定罪可不定罪的不定<WP=3>罪。并对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哪些应当定抢劫罪的,提出了一些具体情形和理由。 (3)对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独立的奸淫幼女罪问题,从文字的表述,立法的本意,罪名的确定原则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提出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应当定强奸罪,从重处罚,这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但根据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的特性,从刑事法律的完善和发展上讲,在将来修订《刑法》时,应当单立奸淫幼女罪,这符合科学性原则。 2、刑罚方面: (1)对《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提出应当根据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从宽处罚原则,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针对现行《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过于原则、概括的情况,为使司法实践中准确掌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具体尺度,提出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对1995年5月2日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并注重发挥判例的指导、参考作用。 (2)对未成年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提出在我国现有刑事法律框架内,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不能适用无期徒刑,但若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实际上是不应或者不能适用无期徒刑的。 (3)对争议较多的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是可行的和适宜的,不能因为罚金刑执行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而否定罚金刑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中的作用。同时也就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提出了一点建议。 3、从对未成年人犯罪科学、正确、恰当定罪处罚的需要;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需要;适应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需要;顺应世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发展趋势的需要四个方面,提出了制定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