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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是有组织的进行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和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居于证券交易的枢纽和核心地位。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中最主要的自律组织,特别是以证券交易所上市决定权的归位使得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证券交易所相关问题的讨论再次掀起热潮。虽然监管者、证券交易所还有学者们都已经注意到我国证券交易所目前定位及职能存在的这些问题,并且也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分析,但这些分析多侧重于交易所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而对于今后我国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决定权应该如何定位、如何行使、如何改革、如何构建其应有的市场监管体系则论述不多。实际上,证券公司上市决定权从根本上涉及一个公权力和私权利区分的问题。权力(利)的侧重点不同,对证券公司上市的效果所产生的影响也不同。本文从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决定权的历史演变出发,提出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决定权就是指证券交易所决定上市公司能否上市以及上市公司由于不符合持续上市标准而暂停上市交易和终止上市交易的权力,具有权利与权力双重属性、强制性、可控性三个特征,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建立在私权基础上的带有公权色彩的“准民事契约权”,从而以此为支点对证券交易所上市决定权的行使以及相对人如何寻求救济做了论述,借鉴了美国证券交易所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决定权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