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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德.A.波斯纳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他将人们从相互自愿的交易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从而对法学一般理论的发展作出贡献。作为经济分析法学在当代的集大成者,波斯纳运用“科斯定理”来解释所有的法律现象。他运用经济学来解释非市场行为的路径就是将其视为虚拟的市场行为,然后运用“科斯定理”来重新界定法律的权利义务配置。他把经济分析法学作为一种规范性的理论,并指出其规范性目标就是要追求法律制度的效率,以实现社会的财富最大化。即社会资源的有限性要求将权利分配给最珍惜这个权利的人,只有如此社会福利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增长。社会财富的增长是如此值得期待,因而衡量一项法律制度的唯一标准就是这项法律制度能否实现以最低的成本达致最大的经济效果。
为了研究波斯纳的法学思想,本文从财富最大化理论的进路出发,以此探寻出更多有益的启发。本文第一部分首先集中分析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观。效率、效用、最大化等经济学概念不仅可以用来讨论法律领域中非常特殊的问题,而且为法律的运行提供了一种可以达到的目的。波斯纳对财富最大化的思考一直没有停止,他试图突破传统功利主义的束缚,为法律确立一个更为广泛的效率体系,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第二部分主要以中外法学家对财富最大化理论的评价,来体现财富最大化理论所存在的利弊。本文最后一部分是财富最大化理论与我国法治改革相结合的一点思考,包括财富最大化理论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以及它存在的局限性,希望能够为推进适合我国国情的效率化进路抛砖引玉,找到法治建设的有效进路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