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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律师制度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在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逐步确立。民国时期,中国近代律师制度正式建立,并朝着逐步定型、渐趋完善的方向发展,在某些具体制度上也呈现出一定的进步性。 民国初年,成都的律师业初步形成,并得到一定发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成都律师业有了较大发展,表现在:律师人数较多、队伍结构合理、管理较为规范、执业水平也较高,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也充分凸显。成都律师业的发展成就得益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建设、成都良好的经济状况和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但是,由于在政治社会环境、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利因素,成都律师业的发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 本文主要论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成都律师业的发展状况、监督管理机制、律师执业活动等内容,并探讨了成都律师执业对政治法律的影响及其成就与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