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施方式选择策略研究——以1887-1917美国进步运动改革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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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中期,内战结束后,美国开始了从农业资本向工业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型,工业化的大发展给美国社会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如经济混乱、政治腐败、资源浪费等等。  为应对这些新问题和新挑战,美国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波澜壮阔的进步主义运动。进步主义运动掀起的改革浪潮波及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政治司法制度层面,发生一些十分重要的改革和变化。这些变化主要包括法律实施方式的转变——行政执法的兴起、文官制度改革、民主制度改革、劳工组织的发展和反托拉斯措施的实行等等。  本文展示了一个关于法律实施方式的选择策略模型。在这个模型中,法律实施可以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一、放任不管模式;二、法院裁判模式;三、行政执法模式。上述三种法律实施的方式是相互可替换的控制市场种策略,法律的实施都将不会是无成本的,所以法律实施的动机、成本和机会都将严重影响最终的选择结果。  本文指出了法律实施过程中一种特别的成本类型,那就是违法者影响法律机制从而逃避高额处罚的成本。影响的技巧包括对法官和行政监管官员施加政治影响、威胁法官和行政官员、对法官和行政官员实施贿赂、使用延时策略拖延判决和赔偿等等。通过施加这些影响,违法者有可能避免被法院或行政监管机关处罚。违法者影响法律机制以逃避高额处罚的成本对法律实施方式的选择十分关键,成本越低,违法者越愿意对法律实施施加影响,从而逃避法律惩罚。因此,为了使法律的实施行之有效,就必须采取措施提高该成本。进步主义运动行为的手段。无论社会选择哪时期,美国在政治和司法制度层面的许多改革都可以通过这一模型而被加以理解。  除此之外,本文还为不同社会条件下法律实施方式的选择提供了有意义的参考。本文的分析表明,当一个社会法律和秩序水平极为低下时,最优的法律实施方式是放任不管,任由市场机制自动调节;而在一个法律和秩序水平都处于中等程度的社会中,最有效率的法律实施方式是行政执法模式;最后,在一个法律和秩序水平都处于高水平状态的条件下,法院裁判模式是法律实施方式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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