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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状制度是审前程序中通过中立裁判官签发令状规范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一种机制。令状制度是审判前程序的诉讼化,代表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约束。令状制度的构建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遥相呼应,为审判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提供了有力依据,也为程序正义提供了实践规则。令状制度赋予中立的裁判者参于侦查程序的机会,对强制处分措施的适用予以诉讼化的决定,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使追诉方与被追诉方形成平等对抗。因此,令状制度对约束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令状制度起源于英国,后被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所广泛引入推广,有的国家甚至将该制度写入宪法,以贯彻保证人权的核心思想。可见,令状制度侦查程序诉讼化是现代法治国家发展的趋势。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与人民法治思维的进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意识日益增长,刑事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所进步,但是,我国逮捕令状的签发和审查主体为检察院,拘传、勘验检查、搜查的令状由公安机关自己签发,缺乏监督,造成实践中侦查机关滥用、错用侦查措施,践踏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完善令状制度。当然,令状制度是侦查程序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需要与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共同进步。令状制度的完善,需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具体制度的完善,也需要法官独立、法检分离等司法体制的改革,不能仅仅停留在现有制度上。只有全面完善相关制度如规定申请令状的证明标准、完善令状签发制度等,才能够使得令状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