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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影视剧发展历程中,法制题材影视剧(特别是电视剧)自八十年代初以来不断发展壮大,二十余年来已成为在当代中国影响很大的一种影视文化现象,但与此同时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很多。理论缺失是法制影视剧在实践中失范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运用社会表演学对法律工作者现实生活与影像情境中的社会表演形态进行分析,试图把原来被传统表演观念割裂开来的存在于现实与影像之间的“表演链条”连接起来,从现实生活与影像情境中两种不同社会表演形态关系的视角出发分析法制电视剧这一特殊的电视剧文化现象。在具体论述中,本文首先对现实生活和戏剧情境中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表演进行了介绍,并对法律工作者社会表演形态转换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梳理;然后对现实生活与影像情境中的社会表演形态矛盾做了探讨,对两种社会表演形态的一般区别和“理想范本”差异进行了分析,指出两种社会表演形态的矛盾直接体现在影像情境中的逼真性和假定性的关系上。通过对法制剧“硬伤”争议的辩析,笔者提出不能仅用“真实性”一把标尺去衡量法制电视剧这种特殊的演剧文化,因为受众的审美心理并不是单一的,对法制剧不仅有“真实性”的需求,还有着更为复杂多样的审美需求。在分析“海岩模式”作家创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两种社会表演形态之间应该保持合理距离的问题,提出要在两种社会表演形态之间建构一种积极的互动关系。在纪实法制剧分析中,指出它与其它法制电视剧一样不仅有着紧张的情节、曲折的叙事、鲜明的人物,还有一种特殊的影像表演方式——警察演警察。通过对中国第一位在纪实剧中出演主角的公安局长武和平先生的采访,同时结合对具体的纪实法制剧作品的考察,对影像情境中警察演警察的社会表演特点进行了总结。本文对电视剧中常见的法律工作者社会表演情境做了归纳,认为电视剧中常见的法律工作者社会表演情境包括法庭情境、调查与侦查情境、抓捕情境、管教罪犯(犯罪嫌疑人)情境和生活情境等等。最后,本文提出对法制电视剧必须实行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建立合理的法制题材电视剧分类管理制度既有利于法制电视剧的发展,也有利于法制电视剧行政管理本身的进一步完善。根据现实生活与影像情境中法律工作者社会表演形态之间的关系,本文把法制电视剧分为三个种类,提出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制电视剧可以有不同的规范与要求,不必强求用一种标尺衡量所有类型的法制电视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