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服刑人员作为一个民事主体,由于其权利主体处于羁押服刑过程中,丧失了大部分人身自由,受到刑罚的限制,导致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普通公民有所不同,具有诸多特殊性。我国监狱刑罚发展趋势是一个不断重视服刑人员权利的过程,这个过程表明了我国刑罚不断实现文明化、法治化;但就民事权利的研究,目前看来还不是非常成熟。对于服刑人员具体享有哪些民事权利,近年来已有一些文章对此进行了论述,但是对于服刑人员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规定不详,理论界对此也少有讨论。当前我国《公司法》只是从行为能力和一些消极方面对董事资格进行了规定。而现实中,董事因违反刑法而被羁押的情况常有发生,亦有一些服刑中的人员依然具有公司董事身份的情况。然而,现实中服刑人员由于其特殊性往往不能胜任公司董事,并产生了很多问题,影响到了公司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鉴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认为有必要对服刑人员是否能够担任公司董事进行研究,因此本文以此为题,意图完善立法,解决现实矛盾。本文包括三章和结论四个部分:第一章通过对现实中一则案例进行剖析,发现由于现有立法对服刑人员是否能够担任公司董事规定不详,导致现实中产生许多矛盾难以解决,直接影响到了公司中的各方利益和公司的正常运营,并导致公司陷入僵局。本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案例,第二部分从案例中找出问题,用以下文进行逐个分析。第二章通过对董事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并列举比较外国相关立法,为后文得出结论进行理论铺垫。本章包括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董事会的性质;第二部分董事会议的形式与通知;第三部分是董事资格;第四部分是董事与公司的关系;第五部分是董事的权利;第六部分是董事的义务与责任;第七部分是对本章的小结。第三章是对我国当前监狱管理制度进行介绍。目的是想通过比照我国现行监狱对服刑人员的管理制度,从我国现实角度分析服刑人员是否能够担任公司董事。本章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监狱的会见制度,第二部分是监狱的通讯通信制度。通过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分析,最终得出结论,并对完善我国立法提出建议,完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