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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与国外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贪腐官员将腐败资产转移至境外,逃避国内反腐侦查,以备案发后潜逃使用。根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已经成为腐败资产的重大流出国。大量贪腐资金流往境外不但影响政府的形象,也严重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秩序。与此同时,我国在跨境追逃追赃方面一直进行着不懈努力,也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但也由于意识形态、司法体制和价值观念的差异,加上我国追赃追逃人员国际合作经验的缺乏,跨境追赃依然困难重重。因而,如何构建一个长期、稳定的跨境追赃机制,加强国际合作,以更好地追回外流的腐败资产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腐败资产跨境追赃主要是通过三种方式实现的:第一,在跨境追逃的同时,提交腐败资产的有关信息材料,请求资产流入国予以返还;第二,通过国内法的没收程序,对腐败资产发布没收令,请求资产流入国予以协助追缴;第三,在资产流入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追回腐败资产。第一种方式将追赃和追人同时进行,这种情形下,追赃行动往往附属于追逃行动。而追逃本身就比追赃具有更严格的证明标准,面临的阻碍也越多,比如国际上关于引渡的禁止性规定,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等等。因此,一旦追逃成功,完全可以通过被追逃人员签字授权的方式实现腐败资产的追回。第二种方式将追赃行为从传统意义上的追逃行为中分离出来,这样不但很好地规避了直接实施追逃行为所面临的各种引渡条款的障碍,也可以切断外逃腐败官员的经济来源,压缩其在境外的生存空间,为追逃工作增加筹码。我国于2012年修改的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为没收外逃官员的腐败资产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我国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面临着两个问题: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腐败资产的证明标准问题;其二,我国依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出的裁判还面临在境外是否被承认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而这有赖于加强与国外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的构建。第三种方式——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回腐败资产,是由我国有关机关在境外以原告身份发起确权之诉、通过民事确权行为来追回外流的腐败资产。这种方式尊重资产流入国的司法主权,但是要以放弃我国司法豁免权为条件。而且,外逃官员往往通过专业的洗钱工具将资金输入境外,要追踪搜集相关证据极其困难。此外,即便通过以上一种方式或者多种方式合力追回腐败资产,还将面临着腐败资产的共享问题。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发达国家的一些司法协助条约可知,资产分享已经成为跨境追赃不可回避的问题了。一方面,外国司法机构在协助追缴腐败资产时也付出了一定司法成本,这部分费用有必要予以补偿,允许资产分享无疑会激励外国司法机构在我国跨境追赃的活动中贡献更多力量,以便我们追回更多的腐败资产;另一方面,确立腐败资产分享制度可以产生一种示范效应,使更多的国家为了参与资产分享而积极与我国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进而协助我国的跨境追赃活动。本文通过简要介绍我国跨境追赃的现状以及面临的现实障碍,对我国跨境追赃的国际合作机制的完善做出探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