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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我国尝试引入招标投标制度,该制度因其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为我国的政府采购、大型建设工程和项目提供了非常有效的交易模式。现在,招标投标这样的交易模式已为市场经济主体广泛地采用,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逐渐得以完善。然而,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就像一个顽瘤寄身于招标投标的过程之中。串通招投标行为不仅在我国较为普遍,在曾经的美国和日本也是广泛存在。如,日本在2000年6月的《关于美国招标制度报告书》中阐述到,日本95%的国家公共工程招标项目都是串通投标。日本近年来大力整顿串通招投标行为,已经取得显著成果。通过日本的例子,有理由相信如果我国强化对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该违法行为也会逐渐淡出招标投标活动。本文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是本文的重点,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招标投标制度的概述,对我国和国际的招标投标制度发展现状以及作用进行了介绍。第二章阐述了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概念、性质和表现形式等相关法理问题。第三章通过描述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危害性,以论证强化串通招投标行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四章对我国串通招投标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以及缺陷作出论述。第五章首先介绍了域外国家对串通招投标行为进行规制的先进制度,然后阐述我国可以通过这些经验以完善我国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总体来说,第一章至第三章是对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背景知识作出铺垫;第四章介绍了我国串通招投标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行政处罚措施和刑事制裁,指出我国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规制存在法律规制体系不完善、规制机关不统一、规制力度过轻、异议和投诉制度不够健全等缺陷。在此基础上,第五章介绍了域外国家采用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行政罚款采用区分原则、构建权威的执法机关、实施宽免制度等经验。通过对这些经验的借鉴,文章提出了改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强化对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制裁、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健全宽免制度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