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德国法系特有的概念,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不同的界定理论,但在各国民法上均对此无明确规定,只存在于理论学说中,持不同理论的学者给其定义方式千差万别,至今未有统一之定义;不真正连带责任实质上是源自罗马法,但自德国编纂此概念以来,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得到继承和发展,各学者也一般承认其制度价值,并将其理论运用到实际案例中;在传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中,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连带责任存在区别,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该统一还是明确区分也是一大难题;如何界定不真正连带责任一直存在难以克服的理论困境,各种界定理论都存在不适应实际需求的难题;在侵权法领域,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中的主观共同说,但随着关联共同说的发展,该理论基础受到极大挑战,主观共同说逐渐式微,其与连带责任的界限变得更加模糊,存在的适当性受到质疑;且其制度本身也是缺陷明显,在概念和效力方面的设计都存在广泛疑问,难以承载其所该有的目的价值,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出现了理论和实务上的危机;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经过台湾传入我国大陆,诸多民法学者对此制度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研究,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让这种讨论更为激烈,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有人肯定该制度价值,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不真正连带责任,且对其进行了完善和类型化,也有人否定该制度在我国大陆存在的必要性,认为我国法律没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所谓的相关规定实质上是一种债权的让与,而与连带无关;严格限制主义和宽泛主义的连带责任立法模式的选择直接影响到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命运,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也只有在严格限制主义的立法模式下才有存在的必要,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应该采用宽泛主义的立法模式,而无须在法律上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