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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商事组织的基础与核心,其重要作用表现在:它赋予了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有限责任的承担;它鼓励了公司资本的聚集和形成,促进了公司事业的发展壮大;它实现了公司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进而保证了公司高效、灵活、快捷地开展商事活动等。自上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这主要得益于我国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其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对其中的监督机制要求重构之声更是日益高涨。而本文,笔者就是从法学的角度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机制的重构提出了一些法律思考。
为此,笔者对本文的结构作如下安排:首先论述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有关监督机制的缘起及其法律依据。公司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其沿革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伴随着公司的沿革,公司治理结构中有关监督机制也随之产生与发展,其分为萌芽时期的监督机制、产生与发展时期的监督机制和现代公司时期的监督机制。对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机制的法理依据,又从分权制衡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两方面来进行论证。其次论述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机制国外模式的分析及我国模式的重构。对于国外模式的分析,又从三个方面来进行:第一,双轨制下监督机制模式的分析。这种模式以德国、日本为典型代表,但他们又不完全相同,甚至差别很大。在德国,其模式的特点为上下型,而在日本,其模式的特点又表现为并列与学习型。第二,单轨制下监督机制模式的分析。这种模式以英国、美国为典型代表。英国主要采用审计人制度,美国则看好独立董事制度。第三,公司章程择定监督模式的分析。此模式以法国为代表来进行论述。
对于我国模式的重构,先介绍了我国模式的现状,概言之就是一片混乱,既存在多元监督,又呈现监督不力的局面。那么我国监督机制模式的重构应怎样进行呢?笔者认为应采公司章程择定模式,授权公司在其章程中自由选择双轨制或是单轨制。
再次论述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机制具体制度的重构。此章又细分为两节来进行论述。第一节论述我国传统监事会制度的重构。具体表现如下:重构监事会的法律地位;重构公司制改革的遗留问题,该遗留问题又包括落实国有股权股东代理人并防范股东缺位;改革监事会成员的选任机制及保障监事会的经费来源;重构监事会的职权;重构监事会的相关制度,该相关制度包括引进独立监事制度;建立监事单独决议制度。
第二节论述我国新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重构。具体表现如下:重构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重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该项内容又包括改革选任机制、改善股权结构、完善行权的独立性、健全行权的公开性;重构独立董事的相关制度,该相关制度包括确保时间与精力、加强人才库建设、健全具体权力行使机制——专业委员会建设、完善激励机制及完善责任机制等。
最后论述对监督者监督的重构。我国公司内部监督者履行职责的总体状况表现为十分地不理想,甚至可以说是一团糟,以致人们经常使用“橡皮图章、花瓶”等类的词语来形容这些监督者的存在。基于此,笔者从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行业自律组织等方面来论述对监督者监督的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