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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经过近年来的发展,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尤其在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融资租赁交易模式日渐多样化,融资租赁产品也越来越丰富。融资租赁缓解民间融资难的功能将更加突出,融资租赁交易将更加方便企业更新生产设备,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本文主要分析了以下几个部分,引言提出了本文研究问题以及研究意义,通过融资租赁租赁双方权益的保护,达到简化交易流程,节省交易成本的目的。正文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权益,通过分析融资租赁的交易过程,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特征,在明晰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结构的基础之上,梳理了出租人以及承租人实然层面的权利义务,以便本文针对租赁双方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正文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权益保护的现状,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明晰了目前我国的相关规范制度影响下的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双方权益的状态,比较分析了国外融资租赁权益保护的方式。第三部分集中探讨的是租赁双方当事人权益受侵害的成因,分别介绍了出租人所有权受侵害的成因,首先基于出租人租赁物所有权与善于取得制度的冲突,分析出了出租人所有权保护缺位以及融资租赁登记的必要,并且分析了承租人欠付租金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关于承租人权益受侵害之处体现在,质量瑕疵索赔权分配不合理、平静占有担保制度不完善之处(出租人处分行为而破坏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占有和使用)以及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出现的权益问题。第四部分主要分析融资租赁中租赁双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对策,在对我国当前登记系统现状分析之后,提出了我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构想思路,以试图通过登记制度的完善来强化出租人的保护,为弥补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公示不足之处,采取登记对抗模式,建立统一的融资租赁登记机关,通过形式审查方式,避免出租人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而丧失所有权,并简要分析出租人租金债权的救济方式,以维护出租人合理权益;为保护承租人正当权益,提出赋予承租人法定索赔权的方案,提出明确平静占有担保的内涵、范围,对《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进行立法借鉴,设立权利瑕疵担保条款,以保护承租人对租赁物平静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最后界定承租人处分租赁物时造成根本违约的具体标准,权衡了出租人的解约权,细化了承租人的租金返还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