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诉讼第三人补证制度,旨在研究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时第三人享有的补充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权利。该制度在一定程度满足了当前行政诉讼规范被告举证行为的需要,维护了与被告诉讼利益趋同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体系。但由于制度本身规定得过于简单,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及理念环境的缺失,忽略了被告与第三人利益趋同时被告利用第三人补证权恣意事后补证的现实问题,导致该制度适用上存在缺陷,与立法者初衷相悖,制约了行政诉讼第三人补证制度的发展。本文通过对被告举证瑕疵的三种情形进行分析明确第三人补证制度的适用情形,划分行政诉讼第三人补证制度的第三人类型,区分第三人补证制度与相关近似制度,厘清行政诉讼第三人补证权利的行使与规避被告举证责任之间的关系,为第三人补证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提供理论研究与制度设计,从实质理解行政诉讼第三人补证制度,以达到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参考与指导的目的。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首先,通过概述、立法沿革、制度价值探究、研究意义四个方面探索行政诉讼第三人补证制度概况,其次,通过现行行政诉讼第三人补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再次,致力于从司法裁量权、行政证据规则、被告举证责任制度三个理论为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补证制度提供完善思路,最后,重构行政诉讼第三人补证制度。其中,本文通过第三人补证制度的适用前提、证据规则、证据认定、被告举证责任对第三人补证制度的影响等方面,分别阐述了我国目前有关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文章第三部分,针对论文第二部分的问题,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出发,提出完善的思路:其一,规范行政诉讼第三人补证中的司法裁量权,其二,结合行政证据规则弥补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不足,其三,合理运用第三人补证案件中的被告举证责任;第四部分,从补证、举证、取证、认证与规制被告违法不履行举证责任行为等五个方面,从新视野角度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补证制度的重构添砖添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