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垄断协议案件分析规则规定的过于模糊、笼统,从而导致了在实践中法院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相关法律条文适用出现了不同的理解。例如对于垄断协议的认定要件是否包括排除、限制竞争,如果包括,针对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进行分析还是效果分析,以及是否所有类型的垄断协议都需要进行实质效果的分析,同时在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中也存适用主体和流程问题,以及缺失在豁免制度适用中对于损害竞争的行为必要性的考察问题,从相关案例的处理中可以看出存在不同的观点,而对这些分析要素的不同理解,实质上是在运用不同的分析模式进行垄断协议案件的分析。本文通过多个典型案例,尝试了解法院及执法机构在垄断协议案件处理中采用的分析模式,通过对比研究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二元分析模式、基于二元模式改进的一元序列模式以及欧盟竞争法的特殊豁免模式,在吸收美国及欧盟的司法经验的同时,结合国内已有案例,尝试厘清与总结各分析模式中几大要素间的关系,并建议我国法院及反垄断执法机构采用一元序列模式的分析方法,使得垄断协议案件处理更加符合《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总结与建议,也只是为垄断协议提供分析思路,分析模式中的每一个分析因素都有其独特性与特殊性,需要进一步讨论。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垄断协议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以及三大垄断协议分析模式:二元模式、一元序列模式和欧盟的特殊豁免模式。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目前垄断协议案件处理的现状,基于法院与我国其他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处理垄断协议的相关判决文书和处罚决定书,指出我国实践中由于分析模式不明确而导致的两大问题,即垄断协议认定中排除、限制竞争问题与豁免制度的适用问题。第三部分分析上文所提出的问题,主要运用对比分析法,具体分析美国反托拉斯法在司法实践中逐步由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相对立的二元分析模式转化为不同层次的一元序列分析模式,同时对比欧盟的特殊豁免模式,在对比中总结经验,分析利弊。第四部分基于此前的分析,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建议我国法院及反垄断执法机构采用一元二序列模式分析垄断协议案件,并对分析模式中的具体要素及其逻辑关系提出完善建议,并尝试运用此模式分析已有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