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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是公认的世界第一大运动,其受众之多,普及化程度之高是其他体育项目所无法比拟的;足球的职业化程度之深,欧洲五大联赛、世界杯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令其他赛事难以望其项背。职业足球已有了百余年的发展历史,成熟发达的职业联赛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有关转会交易、劳资关系的纠纷,国际足联作为世界范围内足球运动的管理组织,已在处理这些商业性的纠纷中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争议纠纷解决制度。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综合分析法来分析国际足联争议纠纷解决制度。国际足联争议纠纷解决制度所处理的争议是具有国际性质的职业足球领域中的基于合同基础和管理基础的纠纷。国际足联争议纠纷解决制度主要由内部和外部两部分组成,内部部分主要指争议纠纷在国际足联内部的纠纷处理机构得以解决,纠纷处理机构主要由球员身份委员会(PSC)以及争议解决委员会(DRC),外部部分主要指当事人不满国际足联裁决,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外部救济制度。尤其是DRC近年来处理了大量的争议纠纷。《PSC与DRC程序适用规则》对国际足联争议纠纷解决制度的管辖权、法律适用、程序规则有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各会员国通过签署《国际足联章程》,承认和维护国际足联所做出的相关决议,从根本上保证了争议解决制度所做出裁决的有效性。国际足联规定除非当事人能将案件递交至一个被国际足联所认可且独立公平的仲裁庭解决,否则该案件不能被普通法院所管辖;国际足联规定在裁决案件中优先适用的法律为《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等国际足联相关法规,其次再考虑当事人国家相关法律以及足球运动的特殊性。通过对国际足联争议纠纷解决制度的分析,可以发现该制度发挥的作用贯穿于职业足球中球员转会的全过程以及对于青少年球员利益的保护,及时矫正了职业足球发展过程中的不端行为。此外,国际足联这套较为成熟的争议纠纷解决制度也促使各国在建立自身的争议纠纷解决制度时与国际足联相接轨。而这套制度裁决的有法可依、程序的相对公正等都是国际足联内部纠纷处理法治化的体现,对国际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