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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农民自发地探索自我管理、直接选举、民主自治的有益尝试,该制度为1982年宪法所确认,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本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自产生后引起了中外宪法学者广泛关注,对村民委员会特别是村民直选制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村委会不断发展完善中,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村委会组织法为主干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我国民主先天不足、法律体系不完善、直选制度设计不健全等原因,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出现了贿选现象并呈现蔓延趋势,这引发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和思考。本文着重从宪法的视角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在民主宪政的国家里,每一位公民所享有选举权都是由宪法予以确认并加以保护的,具有不可侵犯性。村民作为农村社会的主体,当然有权进行选择、变更执行村务事项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但贿选的出现打破了这种秩序,使村民不能完全依靠自己的意志去行使投票权,村民变成利益操控下的工具,村民选举权利得不到真正落实。因此,弄清什么是贿选,贿选是如何产生的,怎样遏制贿选,不仅是民主宪政的诉求,更是现实管理的需要。然而由于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贿选形式复杂多样、法律上界定不清晰,导致实践当中认定困难,进而妨碍该研究的顺利进展,为解决此问题,本文首先在对现有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贿选概念梳理基础上,根据贿选主体、贿选客体、贿选动机、贿选时间、贿选表现形式、贿选结果六个因素重新界定了贿选的构成要件。然后以X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实证基础,通过访问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了解村民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在实际当中运行的基本状况,归纳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贿选的类型及表现,详细阐述贿选产生的危害,并从文化及法律制度两大角度深度剖析产生贿选的原因。最后提出治理贿选的建议,通过培育村民民主法治观念、明确贿选概念、完善选举程序与竞选规则、建立选举监督机制与权利救济制度等对策遏制贿选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