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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民法理论通说均认为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是,对于事实行为一般理论的研究,在民法学界还甚为匮乏,更未有通过事实行为一般理论分析论证具体制度的理论尝试。本文以无因管理这一具体的事实行为类型为论证视角,通过深入分析民法上事实行为的一般理论,明晰无因管理之事实行为定性基础。在对这一具体制度的分析中,又以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之主观意思与法律效果实现的关系问题为着眼点,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和论证该问题。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无因管理在民事法律事实体系中的定位。本部分从分析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入手,结合对事实行为内涵与类型的分析论证,得出结论。无因管理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乃是基于其行为模式以及制度内容具有不同于其他任何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基于无因管理的客观构成要件均着眼于行为的客观事实性经过与结果,主观要件仅存在于管理行为之中,其内容不具有影响法律后果的意义,因此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且在事实行为内部,其属于有独立目的意思的事实行为。第二部分,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主观意思的属性。本部分首先从一般层面上论证了事实行为主体主观意思的属性,再结合对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主观意思的内容分析,得出结论。与意思表示不同,事实行为主体的主观意思具有无价值追求属性、无品质要求属性、根据行为的可推定性以及与法律效果实现的无关联性等特征,因此其属于自然意思与本体目的。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之主观内容具有同样的属性界定。第三部分,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及其规范正当性。本部分主要通过对无因管理法律效果具体内容的阐述,探讨规范设置具体法律效果内容的理由和基础。无因管理是道德色彩极为浓厚的法律制度,也是一种通过利益衡量设置规范后果并以此恢复民事主体间利益平衡的法定之债。同时,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对其具体法律后果设置的影响尤为突出。因此,无因管理法律效果的规范正当性为社会道德支撑、利益衡量以及诚信原则的适用。第四部分,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主观意思与法律效果实现的关系。本部分主要是根据前述各部分的分析论证,得出两个结论。首先,虽然无因管理在事实行为体系内部具有特殊性,但仍未超越事实行为的共性,其法律效果的设置是基于管理人主观意思以外的正当性依据,并未考虑管理人主观意思的内容。因此管理人的主观意思与法律效果的实现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其次,管理意思虽然具有制度构成方面的规范意义,但却极为有限。第五部分为结语,阐明了文章从正反两方面对论题进行了阐述论证。以正向论证的角度,文章首先分析了无因管理在民事法律事实体系中的类型定位,再基于无因管理的事实行为属性,阐明并运用事实行为的相关一般理论,得出结论。以反向论证的角度,则首先阐述了无因管理法律效果的具体内容,再论述无因管理在债法中的定位,继而通过对无因管理法律效果之规范正当性的分析,反向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