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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规制研究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复杂的题目。媒介规制之重要在于,它是一个国家媒介发展的“基础设施”,它包括一整套对媒介运行进行宏观控制和具体指导的法规、政策和行业指导性文件等。媒介规制对于整体媒介生态和媒介的运行方向具有决定性作用。广播电视规制不仅决定了广播电视的整体结构布局、产业目标、行为模式及结果,而且决定了广电媒体具体的、日常的传播活动。广播电视规制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规制和内容规制。前者调节和控制广电媒介的所有权和市场结构,是媒介公共利益目标实现的条件;后者调节和管理媒介的编辑方针,目标是控制媒介的传播行为以符合社会的文化和政治理想。 广电媒介政府规制的正当性是公共利益,规制目的是为了调和产业利益与公共利益之矛盾。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渗透在规范传播产业的所有法规和政策中,它的关系范围涉及媒介、政府、企业、社会和公众,从微观层面的隐私权保护、新闻侵权等,到宏观层面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力的结构和分配,尤其是在政经制度框架里,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表达机会的公平性。但是,在规制实践中,公共利益概念具有模糊性和功利性,常常被各种势力利用来合法化其自身利益。而且,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由于媒介企业与公众之间组织资源的不平衡,公共利益往往不能公平地表达。这一直是政府规制的症结所在。 20世纪80年代起,新自由主义倡导“大市场小政府”主张,促使公共政策放松规制浪潮席卷西方世界。在有线电视、数字化、因特网等新传媒技术的冲击下,美国和英国引导了传媒领域的放松规制浪潮,放松规制涉及所有权规制和内容规制诸方面。新自由主义声称,市场能够自动符合公共利益。放松规制并没有带来真正的“消费者主权”,而由于解除了跨媒介所有权和多重所有权规制,促成媒介垄断和全球化媒介体系。这个结果不是“自由市场”的结果,而是一系列政企合谋的结果。在新的技术和市场条件下,媒介企业与政府的依赖关系前所未有地紧密,垄断的媒介企业自身能够自行操纵规制环境,这使得规制过程中公共利益的表达更加不平等,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评判角色更加可疑。放松规制导致了公共利益被重新定义以符合经济和消费主义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