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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问题,早在1927年便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此种损害的赔偿问题有别于华沙公约体系调整的航空承运人致旅客、行李与货物损害的赔偿问题。华沙公约体系经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与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已成功实现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国际统一化与现代化,并以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为范本,日益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可。然而从1933年第一个《罗马公约》(《统一有关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制定时起,航空器致第三方损害之国际统一立法就步履维艰。1938年的补充议定书几近失败,而二十年后取代前约的1952年《罗马公约》及其后通过的197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依然反响平平、作用有限。经由半个世纪的国际统一立法努力,罗马公约体系只能说是乏善可陈,远未实现其最初的宗旨与目标,也无法适应当今的国际现实环境。21世纪初,为适应当前国际空运业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并应对美国“9·11”事件引发的“恐怖主义风险”致第三方巨额损害之新难题,在国际民航组织的推动下,罗马公约现代化工作“再度起航”。经由八年多的共同努力,作为阶段性成果的《关于航空器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的公约》(简称《一般风险公约》)与《关于因涉及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而导致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的公约》(简称《非法干扰赔偿公约》)于2009年在蒙特利尔举行的国际航空法会议上通过,并向各国开放签字。前者主要针对定义条款、责任制度、责任限额、损害界定、赔偿事项、强制保险与管辖法院等问题对1952年《罗马公约》进行了重大修正;后者旨在针对“非法干扰行为”(其中包括恐怖主义行为)引起的航空器致第三方损害之赔偿问题进行特别规定,专门设计了国际民用航空赔偿基金、“三梯度”赔偿机制与赔偿“下调”机制等特色制度,以期在保障第三方利益的同时为航空运营人提供支持、分散风险。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在介绍罗马公约体系现实困境之基础上分析罗马公约现代化的主要动因,并简要梳理了罗马公约现代化的演进过程,为研究提供逻辑起点与基础背景。第二、三两章是本文写作的主体与重心,通过详细分析《一般风险公约》的四组重要法律问题,深入分析《非法干扰赔偿公约》的三项核心法律问题,有的放矢地研究罗马公约现代化的国际现实问题,辩证地看待两项新公约的积极因素与争议因素。其中第二章就《一般风险公约》的“定义条款与适用范围”、“责任制度与责任限额”、“损害界定与损害赔偿”及“管辖法院与救济程序”这四组重要问题展开详细分析,第三章就“非法干扰行为的界定与发展”、“‘三梯度’赔偿机制”与“国际民用航空赔偿基金”这三项核心问题展开专题研究。第四章作为结论,在肯定两项新公约价值与成就的同时正视其困境与风险,并结合我国就航空器致第三方损害问题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情况,探讨两项新公约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借鉴与启示。在本文的研究与写作中,实践问题与现实情况是立论的基点,共时视角与历时视角贯穿始终,既注重对罗马公约体系构建的价值平衡难题与结构性困境一以贯之的分析,也关注对时代变迁与历史发展中新形势新问题切合实际的考察,力求对罗马公约现代化的国际现实问题作出恰切得当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