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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背景及意义儿童保护旨在阻止针对儿童的虐待、冷落、剥削和暴力,根据国际法规定,凡未满18岁的都属于儿童范畴。大量的经验研究表明亟待加强儿童保护体系间的协作。国家主导即正式的和非政府主导的非正式儿童保护体系都强调了儿童面临的各种脆弱环境和风险。国家主导的儿童保护体系通常由政府机构构成,包括从国家到部级再到各基层组织。而非政府主导的儿童保护体系通常独立运行,主要包括社区层面的行动主体。两者内在的关联优势也使得对当代社会儿童保护日程的讨论成为焦点。国家主导和非政府主导的儿童保护行动主体协同往往带来儿童保护方面的积极变化,而且儿童保护主体之间关系的强化也极大地促进了其儿童保护干预之间的关联。已有的研究较少涉及加强乌干达儿童保护的正式与非正式体系之间的关联,本研究希望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该领域的研究工作。通过社会网络分析,这种协作关系存在于国家主导即正式的儿童保护体系中,而这些关系通常位置具有特殊性,仅包括那些组织成员或身居确定的网络成员位置的行动主体。这种协作关系也存在于非政府主导的即非正式的儿童保护体系中,而这些关系通常建立在一些公共利益主体如同一政党、宗族、部落等等之上。儿童在非正式体系中被分离,这是因为他们必须从属于某一能被识别的组织,才能和政府进行互动。儿童与到位的儿童保护体系之间的链接具有直接的特性。直接的联系可能是单向的,也可能循环往复。乌干达国家主导和非政府主导的儿童保护体系之间的联结很大程度上是非正式的,小规模的和不规范的;通常是通过相互交流和信息转移的方式。2.研究目标与方接本研究旨在理解作为国家主导即正式的儿童保护体系和非政府主导的非正式保护体系之间是如何加强联系、合作以服务儿童需要。在此基础上,期望能够建立市民社会、政府机构、研究单位和行动者等儿童利益保护相关者间的协作关联,为促进儿童服务的改善提供相关政策建议。本研究采用交叉研究设计,兼具质性和量化研究方法,但以质性研究方法为主,这是因为本研究所涉及的人类行为和动机,尤其在设计两种儿童保护体系之间的关系时很难用量化研究方法考量。本研究资料收集包括一手资料和二手资料。一手资料来自于两种体系中的不同行动主体,而二手数据多来自于相关报道和其他出版文献。本研究总共包含130个调研对象,包括挑选的36个国家层面的行动者和94个(包括36名单亲妈妈)非政府层面的行动者。资料收集方法包括个人访谈,文献回顾,专题小组讨论和田野观察,使得质性数据和量化数据充分详实。田野调研工具包括对国家和非政府行动者的访谈指南和对儿童(尤其是单亲妈妈)的半结构访谈提纲。数据处理阶段包括编辑、编码、制表和数据清理。质性分析主要通过内容和主题分析,而量化分析则通过SPSS及Excel软件进行处理。伦理考虑则包括调研前获得相关部门的准许和导师对资料收集方法的确认。此外,本研究各阶段都进行了严格的质量管理。3.研究发现和讨论本研究揭示出了国家主导和非政府主导的儿童保护体系之间总体较好的关系。国家主导的儿童保护行动主体与非政府主导的行动主体存在着合作,而非政府主导的儿童保护体系同样离不开与政府的关联。不过,研究也发现政府某些时候保护非政府主导的儿童保护行动主体利益的失败,会带来基层民众的失望及随之而来脱离于政府治理的情况,这种情况相当明显。现实中两种体系的联系或关系更多表现在信息或知识的共享方面,而缺少具体服务关联的互动。这与Borgatti等(2009)提到的两种体系的关联通常建立在信息互换或转移基础上的观点相一致。但是两种体系间服务提供的关联案例则相对较少。本研究对两种体系在其两种关联方式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了探讨。例如,在信息或知识互换联系中,国家主导的儿童保护体系主要负责研究儿童保护议题,对儿童保护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儿童权利保障意识,组织儿童保护活动,社区安保,为儿童虐待和剥削报道提供经费支持,在会议中加入儿童保护事务议题以及参加其他行动主体的相关会议。非政府主导的儿童保护体系的角色主要包括:报道儿童虐待和剥削案例,通过发表主张以发现未被关注的问题并引起政府注意。举办记者招待会、研讨会、会议,从事研究,游说议会官员,举办活动、培训以及通过其他活动引起政府和公众对儿童议题的关注。本研究揭示了两种体系间的两种明确的联系或关系,其与两种体系中行动主体的责任和职责相关性较大或建立在责任和职责工作基础之上。研究发现两种体系相互依赖而国家主导的儿童保护体系则享有更大的权力,承担更多的儿童保护责任。正如Haider和Mcloughlin(2016)阐述的一样,国家和社会相互依赖和相互构成,但政府对保护其公民承担着领导责任。AWEC(2007)指出,通常情况下,两种体系的相互需求形成了两者的关联类型。两种体系之间的儿童保护协作形式多样。这其中包括在儿童辍学、早孕、家庭暴力、毒品和药物滥用、儿童免疫、农村卫生设施和卫生等方面的协作。受访者从更大范围角度表达了对加强两者协作的积极态度,并表达了两者协作的积极观点。政府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从基层都是基层干预资金的主要来源,以支持协助农村社区发展的项目。不过,研究发现卡索科索村并没有作为资金提供者的政府支持当地干预的作用。比较明显的作用是在执行政府项目时打开了政府与基层民众互动的空间。互动主要通过会议的形式,其他方式包括媒体(广播或电视),开展活动或马拉松比赛,培训、利用学校公开场合发表宣讲,社区工作如农村入户核查、传播或张贴公告等。对两种体系的实地研究也观察到了行动主体不同的情感变化。国家主导的儿童保护行动主体对儿童和儿童计划的兴趣和关注中,也掺杂着非政府主导的儿童保护行动者的期望,这能使两种体系之间的关系更和谐。如果在国家主导和非政府主导的儿童保护行为主体之间出现利益分歧的情况下,两者的协作也很难达成一致。两者的合作对执行儿童保护职责的方式既有积极也有消极的影响。本研究揭示了对行动主体总体积极的影响,这与Jones等(2012)的研究一致,他认为这种关联能改善对儿童的保障质量而不是不同行动主体为稀缺的资源互相竞争或为儿童重复提供服务。受访者提出了影响两者协作的大量因素,这包括办公是否靠近,资源如时间、金钱和人力资源的可及性,良好的客户服务(尤其是与服务提供相关的品质和口碑),对问题(包括对其他行动主体的关注问题)的及时反应,信息共享,信任,自身角色和职责的较好执行,了解和尊重其他行动主体的角色和职责,良好的沟通能力如积极倾听,村庄自身的稳定和团结。当对这些因素进行总体分析时,良好的儿童保障服务成为促进两种体系协作的最重要因素。在服务提供方面,对儿童的服务关照由于其能建构信任而非常重要。当对每个体系的影响因素单独进行分析时,研究发现,办公距离是促成非政府主导的儿童保护行动主体与正式保护体系加强联结的重要促成因素;而国家主导的儿童保护行动主体认为了解和尊重其他行动主体是促成两种体系协作的主要因素。两者之间成功的协作案例很少但非常值得研究。受访者同样提供了阻碍两者建立协作的大量因素,包括腐败,区域人口不均,资源短缺(包括时间、金钱和人力),较差的儿童保障服务,忠诚度矛盾,缺乏动力如薪资较低,缺少相关资格,文盲率较高,缺少一些村庄居民的信息,更高的服务付费,在社区中的糟糕形象和口碑,缺乏角色和职责知识,语言障碍,沟通能力较差等。从每种体系的独立分析来看,非政府主导的儿童保护行动主体认为腐败是阻碍双方协作的主要因素,而国家主导的行动主体认为资源短缺是影响两者建构紧密关系的最大障碍。学者的研究同样证实了阻碍两者有效协作的相似因素。Alesina和La Ferrara(2000)认为个人可能不喜欢与群体之外的人合作。Bandiera,Barankay和Rasul(2005)认为道德、信仰和社会阶层的异质性很大程度决定了两者协作与否。作者进一步讨论了社区异质性使得共识很难达成的问题,这使得两者在服务提供的协作方面很可能面临失败(Bandiera,Barankay和Rasul,2005)。Weller(2014)也讨论了行动主体背后的团队间沟通失败及其导致的合作不畅问题。Finkelhor和Lannen(2014)认为政府有时很难对双方协作产生影响而且协作进程也相当缓慢。受访者提出了很多加强两者紧密协作的方式,其中财政支持非常关键,尤其对国家主导的儿童保护体系来说,信任、对行动主体角色和责任的良好执行、互相尊重,关于儿童伤害及保护以及利益相关者或行动者的角色和责任的培训课程,信息共享和基于共同信仰而非经济利益成为两种体系加强协作的关键因素。本研究同样在保障儿童安全的措施方面提供了较多建议。这包括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力保护的敏感度,培训父母的抚养能力,强调儿童接受正式教育的重要性,制定关于儿童保障问题的严格法律等等。4.结论和建议根据研究发现,两种体系在儿童保护方面的协作与诸多因素相关,且不同因素相互交织并对儿童保护行动主体的协作互动产生积极影响。任何单一的因素如政府或特殊机构和组织都无法促进协作的实现。本研究揭示出国家主导和非政府主导的儿童保护体系间的任何协作活动都是由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产生、巩固和推动实现的。这一工作的本质显然离不开两者的相互关联。本研究另一重要发现是关于不同行动主体互动的影响因素。非政府主导的儿童保护行动主体认为办公地址的距离远近是影响与国家主导的行动主体协作的主要因素。这是因为当地人将接近政府办公地方视为一种资源,而这种距离接近将使其获取服务更为便利。Seppelt(2007)认为距离接近能吸引用户并促进协作。国家主导的行动主体认为理解和尊重其他行动主体的角色和责任是促进双方协作的主要促进因素,这是因为他们的工作通常是基于岗位责任而来的,即在其位谋其政。这能让双方了解彼此并对活动达成一致。Brault(2014)认为角色清晰对双方协作非常重要。行动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断被形塑和重塑,当利益不均或利益发生分歧时,两者关系中断或功能削弱。通常行动主体间需要共同努力采取措施以维持双方关系的正常进行。这种行动主体间关系的发展和提升必然伴随着互动,通过这种互动他们实现各自目标并满足各自需要。如果这种相互受益和双赢的局面持续,那么行动主体将继续产生互动。反之,互动则被削弱或中止。会议对两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互动渠道,它也反映了互动在建构两者协作关系中的重要性。只有建立稳固的信任关系,行动主体间才能达成一致,否则共识很难达成。两者的关系变化是一个动态的和持续变化的过程,两种行动主体之间的联系如果长时间不经营将被弱化,反之则不断改善和加强。本研究发现尽管有证据表明国家与非主导领导的保护儿童保护体系之间有协同作用,但将协作承诺转变为行动的执行力还是很薄弱。卡索科索村的儿童需求只在很低程度上纳入正式的儿童保护制度中。单身母亲获取资金支持的重要来源是对家庭成员的依赖,以满足其医疗和教育等关键费用的支出。这一研究表明在糟糕的儿童保护赤字下非正式安全网络仍然在儿童保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随着乌干达城市化和现代化不断推进,传统体系和价值也不断被削弱。在腐败和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集体责任往往受到侵蚀。腐败通常会影响儿童接受服务的质量,并使人们逐渐丧失对政府的信念和信任。尽管协作是为了减轻资源短缺的挑战,但在通常情况下,任何干预的成功,资源都必须是可持续性存在的核心所在。本研究建议采取以下协调一致的行动,以实现国家和非政府主导的儿童保护制度的相互配合。这些包括:了解参与合作的行为者的类型,资源有效性、占有和分配,信息交流,建立信任关系和儿童保护行为者的工作经验。对行动主体合作的分析面临的重要挑战是理解正式和非正式行动主体在支持这种互动中的角色,这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这些组织仅停留在纸面而很少主动互动和合作。根据Ostromm(2004)的论述,虽然加强儿童保护行动者之间的联系往往与政府开展的活动有关,但也应更多与非正式的集体行动相一致,特别是在当地网络或当地民众组织和协调当地行动以实现某些特定的短期目的的时候。在农村发展中,当地社区知识扮演了关键角色。国家主导和非政府主导的儿童保护体系的行为主体能力差异很大,所以政府应该认识到非正式行为者能够吸收和掌握新举措的速度。理解行为主体参与协作的类型非常有意义,例如他们协作的方式,参与的活动类型等等。一些行为主体缺乏资源和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会屈服于拥有更多资源和权力的行动主体。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关系是复杂的,可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理解。在研究如何加强两者之间的联系方面,儿童保护体系中资源的有效性、流动和占有是分析的一个重要议题。信息在决策制定和意见形成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而在信息可靠基础上做出的判断则对活动的进行或参与非常重要。正是基于信任而不是只靠协议或伙伴承诺才使得两者的协作关系得以持续存在和维持。当人们作出决定采用新措施时,信任在项目执行和产出中总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叶敬忠,2002)。知识和工作经验对于行动者参与的过程来说也非常关键。本研究同样揭示出互相尊重、共同的信仰在不同行为主体的相互协作中的重要性。为了加强儿童保护体系间的联系,可确定的是政府必须促进各行动主体之间的活动交流以使其与非政府行动主体间的对话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