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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与此相适应,土地制度在一国的法律制度中亦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纵观我国的土地制度,建国初期,我国土地利用水平较低,农业生产效益低下.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该制度在一定层面上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土地生产效率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暴露出严重的弊端,土地利用缺乏效率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观,客观形势要求土地使用制度必须进行创新. 2002年12月《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土地利用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观.值得一提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在该法中确立下来.这对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立法规定较笼统,很多问题还是比较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按照立法者原有设计路径进行,没有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其主要表现在发包人对土地承包权流转行为的不当干预,部分流转形式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农民的意识较低,土地流转规模受限等.因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尤其是其在流转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就显得十分必要.在本文中,笔者欲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实践形式的分析,结合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运用历史和实证的研究方法,从理论以及实践的角度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进行初步的探讨. 纵观全文,论文分成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基本概念的界定;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则具体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形式;第四部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最后一部分则旨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之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 第一部分主要有两个概念需要界定.一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二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涵的厘清中,笔者首先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名称的取合问题,目前有三种主张:(1)永佃权说;(2)农地使用权说;(3)土地承包经营权说.笔者赞成继续延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原因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首先能够反映权利本身所具有的成员权属性;其次,使用了近三十年的概念在农村村民和干部心中已经形成了深刻的烙印,继续使用农村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确实有利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实施,降低法律的实施成本,法律效果比较明显;再次,更换概念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法重在实用,而非高成本来追求形式上的统一性. 随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进行了研讨,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为限制物权.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上讨论,笔者得出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村民以耕种为目的,依照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本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能的一种用益物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承包权人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土地承包期内,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组织外(受限制)的自然人或经济组织流转,从而实现土地的集约利用和适度经营规模目的的一种法律行为.通过对基本范畴的界定,使我们对研究对象的范围有了清楚的认识,从而为下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讨论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部分内容的介绍,旨在重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值以及现实的可能性.论文中,通过对诸多学者观点的比较与分析,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在于该制度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从而推动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的深化改革;有利于最终实现完善的市场经济,并缩小城乡差距.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可行性在于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观念的更新,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渐淡化,农民脱离土地成为可能;同时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范又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提供了制度依托.正因为具备了这样的可行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并得到了全面实施.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介绍自然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遗漏.因此,笔者在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形式,包括法定形式和民间形式两种.具体来说,主要包括转让、转包、互换、租赁、土地股份合作制、抵押以及反租倒包.通过对各种流转形式的概念、运作模式、立法对不同模式的认可情况的介绍,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当前的运行状况. 第四部分主要从土地承包法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入手,分析并总结了立法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其中,土地承包法存在如下问题:①土地承包法并未对土地流转的数量作出限制,这将会造成农村土地的大量兼并与“地主”的出现;②土地承包法中,未规定抵押流转方式.抵押虽然存在一定理论上的困惑和实践操作的困难,但在法理和实践中都是可行的.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层面上确认抵押的流转形式;③农村耕地方面的金融、保险制度还比较薄弱,尚不能起到融资并带动农业规模经营从而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④土地承包法在具体规定的可操作性方面仍显不足,主要表现在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设定,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角色定位等问题上缺乏较为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不规范,很多农户只是通过口头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利流转后不进行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违约现象较普遍;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不当,不尊重农民的意愿,搞强制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很普遍,违背了其本应遵从的“服务”的宗旨;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缺乏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 第五部分则是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之立法建议.在本部分,作者将立法建议通过三个方面加以阐示:(一)土地承包法完善之建议;(二)司法解释于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方面之完善;(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配套制度之完善.其中在土地承包法完善的建议中,作者认为:①应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与管理”并重角色,建立对其行为的监督机制;②建立与农村种田经营大户相关的保险制度;③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规范;④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的准入制度,明确其职能;⑤全面、具体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二)司法解释于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方面之完善,作者认为:①承包方就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订立两份以上流转合同的,应以登记者取得权利为宜;②集体经济组织或他人强迫承包权人流转土地,应确认该强迫行为无效,并赔偿因该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在同等条件下,完全具有优先权.“同等条件”应是流转权利的期间、是否有偿、承包经营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方为适宜.(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个牵一发而全动的系统,它的运转需要多种制度的支持与配合.因此,作者谈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配套制度完善方面的问题.笔者的建议是:①建立减小城乡差别的户籍制度;②制定农产品价格补贴法;③健全土地征收、征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