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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刑事审判为中心,对未成年人①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进行研究。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在少年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体现,其基本含义是: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委托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从事未成年人工作经验丰富,并具有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专业知识的机构、团体组织人员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家庭背景、成长经历、性格特征、社会交往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调查和评价,并对犯罪成因、犯罪前后表现、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将书面调查评估报告及原始调查内容提交法院,并在庭审中公开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以期为法官准确、合理量刑提供参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社会调查制度的目的在于调查和评估人格特征,进而确定其承担刑事责任大小和为量刑提供法律参考,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从而更加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和生命在于实践,因此,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实践性,通过分析域外有关情况,探寻其立法意图和价值所在,进行合理的借鉴和移植;通过研究我国的发展进程,汲取其研究成果,找出该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最终设计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社会调查制度。本文研究的基本内容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社会调查制度概述,包括概念、特征、理论基础和价值;第二部分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域外考察,包括美、英、德、日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况、共同点与启示;第三部分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包括立法现状、司法实践及存在问题;第四部分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包括健全功能和设置、完善审判程序、构建调查主体、规范调查程序等建议。本文研究结论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社会调查制度所蕴含的价值必然最终借助于具体的、微观的制度设置而得以张扬和实现。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社会调查制度将刑罚的谦抑性与尊重人权的法律理念贯彻于刑事诉讼程序中,是少年司法制度的自我演进与完善,真正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正义优先兼顾效率的现代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