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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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其在参与市场活动与市场竞争时,国家立法一直将其规制重点放在了设立和运行阶段,但其退出阶段也是完善市场主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优化我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清算制度与破产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现行的公司退出机制。清算义务人作为公司清算程序发动者,对公司解散以及清算工作开展发挥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规定,督促其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及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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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其在参与市场活动与市场竞争时,国家立法一直将其规制重点放在了设立和运行阶段,但其退出阶段也是完善市场主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优化我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清算制度与破产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现行的公司退出机制。清算义务人作为公司清算程序发动者,对公司解散以及清算工作开展发挥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规定,督促其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有利于倒逼僵尸企业尽快退出市场,有利于我国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相比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具有更大的意思自治性,强制性规范较弱,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更大。《公司法》并未对清算义务人进行明确界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作为补充规定,责任规则尚不清晰,导致了司法审判中出现对清算义务人主体和责任认定不一,同案不同判现象,亟须有体系地展开研究分析。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与目前公司法视野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界定规则不完全一致,因此,应结合《民法典》的新规定,明确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应为公司股东和董事,而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应作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主要负有两类义务:启动公司清算义务和公司解散后一定期限的公司财产和资料的承接与保管义务。在责任方面,未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基于剩余索取权被侵害的事实可以和债权人一样成为清算义务人纠纷的追责主体。清算义务人的免责事由抗辩应以清算义务人积极履行了申请强制清算义务为要件。《公司法》应明确清算义务人有权向对公司财产和资料流失、损毁、灭失有过错的保管义务人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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