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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县自治财政的收支中,使用了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分析了两次县自治财政的收入构成与支出构成,并力图量化。第一次县自治时的收入来源是县税、公款公产、地方杂捐税等,其中县税、地方杂捐税所占比重相当大;县税是县自治时出现的一种独特税种,第一次县自治时纯粹是自治税,第二次县自治时成为省县共有的税种,县占七成,省占三成。其主要支出在警察、教育、公益、自治机关、实业等事物上,其中警察、教育的支出占绝大部分。第二次县自治时自治经费的来源跟首次自治时相似,只是地方杂捐税中的警捐被收归省有,不列入县自治经费的来源。第二次县自治时主要支出在教育、自治机关、公益等上,其中教育成为支出自治经费最多的一项。县自治财政的运作方式吸收了西方的民主法则,具体来说就是权力的分立与相互制衡。第一次县自治时由民选产生的县议会掌握议决分配自治经费的权力,县参议会掌握检查自治经费的权力,县公署(政府)掌握保管、实际支出的权力。但这一套制度本身是有问题的,核心就是县公署掌握的权力太大。实践中县公署贪污、挪用自治经费严重,而监察不够有力。因此,当第二次县自治时,相应地成立了一个新的机构即参事会。此机构取代了县公署的职权。而且建立强有力的监察机构,即县议会被赋予检查自治经费的权力。因此这样一套制度运作,实践中出的问题较少;就是出了问题也容易解决。县自治财政吸收了现代西方的财政思想,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现代财政制度。如建立预算与决算,而且要向民众公开。在运作中注意分权,各机构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宁绍地区的地方实际也影响县自治财政的设计。由于宁绍地区地处沿海,有大量熟悉现代西方财政管理方式的人才,因此不但能够很好地执行中央颁布的县自治财政制度,而且出台了一些补充性的地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县自治财政制度。县自治财政的出现与扩张其实与县政职能的演变有极大的关系。从清末新政开始,县级政府的职能急剧扩大。新政中兴办的事物后来基本上都纳入到了地方自治的范围。事权的扩大导致财政的扩张,自治事务是如此的广泛,没有厚实的财政支持是不可能的。县自治的推行及县自治财政的运作对民国时期的县级财政与县政职能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