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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立的初衷和使命都是为了维护一定主体的利益,任何制度都有其应有的价值取向,这由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具体所运行的社会环境决定。这一价值取向的蕴含与否是判定一项制度是否有效、是否能解决实际问题最重要的标准。作为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为了穷尽公司终结的各种方式,以彰显法律体系的完备。其制度的真正价值在于当公司内部出现矛盾和纠纷,股东的合理期待利益受到极大侵害,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时,赋予股东请求司法救济的一种最终救济方式。因此,维护股东的利益是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产生之初最原始的出发点。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想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从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的同时,结合制度实施的具体社会环境,在立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运用两方面实现制度的价值。本文采取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的方法,以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应有的价值取向为出发点,通过比较实然与应然的两种取向得出我国目前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与其本应有的价值取向的偏差,以此来反映我国该制度的缺陷。最后以该价值取向为标准,对制度的缺陷提出几点立法建议。文章除前言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根据制度建立的本质目的、制度的功能及其理论基础,分析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应有的价值取向。第二部分从制度的本质目的出发,分析我国现实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内容有哪些缺陷与不足。第三部分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搜集到的137个案例进行分析、归纳、统计和总结得出,由于立法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该制度的适用情况以及在司法适用中遇到的问题。第四部分在重申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价值取向的基础上,结合前文提到的我国该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司法实际状况,提出几点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