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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是指能证明某人性格及性格倾向的证据。它发端于英国,其后成为英美法系最具特色的证据规则。该规则的产生、发展及运作具有独特规律,要求立法区分不同的诉讼主体制定不同的规则。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证据的证明价值,又能有效的规避使用该证据所带来的风险,其经验值得借鉴。随着我国证据法立法呼声的高涨,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基本证据规则之的品格证据规则开始被我国理论界所重视,并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本文在借鉴国外有关理论和立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分析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现状,对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品格证据规则提出一些具体的构想。本文由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简要概述品格证据在英美国家的立法、司法状况,对比品格证据在我国的理论研究不足、立法缺失和司法运用混乱的现状,引出论题。第二部分为第一章,本章介绍了品格证据的基本概念,分析和论证了品格证据的相关性判断标准,对品格证据的功能进行了总结。第三部分为第二章,本部分主要对英国、美国有关品格证据的立法规则进行全面、系统的介绍。第四部分为第三章,对品格证据运用中存在的利弊予以归纳。品格证据的优点着重体现在对被告人的特殊保护、控辩制衡和实现刑法个别化方面。缺点在于它天然带有的主观偏见,可能导致误判;拖延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打击证人出庭的积极性。第五部分为第四章,本章对我国品格证据的现有规定和司法现状进行扫描,深刻剖析了品格证据在我国存在种种问题的原因在于理论研究不够深入以及中西方法律制度、诉讼证明标准、法律传统方面的差别。第六部分为第五章,通过对品格证据在我国确立的现实和理论基础的探讨,说明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确立品格证据规则的具体设想,并为该规则确立后的相关制度改革提供了方案。第七部分为结语,品格证据规则的确立势在必行,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