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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法治观念也随之增强,开始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然而,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恶意利用正当的诉讼程序,损害他人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浪费了我国宝贵的司法资源,同时也违背了诉讼法的价值,严重践踏了司法形象。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的现象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因此,当下审判实践中如何规制民事恶意诉讼己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112条与113条规定了恶意串通型的诉讼行为及其制裁措施,56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为恶意串通型诉讼的救济措施。但是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行为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的特征,新增加的三条规定缺乏针对性,导致其无法同时发挥惩罚、补救和预防的功能,也难以形成民事性制裁与刑事性制裁相配合、实体性制裁与程序性制裁相结合的规制体系。因此本文先从理论出发,对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性质、以及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民事案件中恶意诉讼产生的原因及其社会危害性,继而剖析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提出相应的具体措施,最后通过借鉴国外法制较健全国家的司法实践经验,提出规制与防范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想。本文内容主要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探讨民事恶意诉讼的基本问题。首先是界定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且与相近概念区分,其次是分析民事恶意诉讼的性质与构成要件。第二章主要探讨规制民事恶意诉讼的理论基础。具体包括:诉权限制与诉权保障的平衡、司法克制与能动司法的协调两个方面。第三章主要探讨司法实践中民事恶意诉讼常见案例类型,重点讨论司法实践常见案例类型,如:民间借贷类、离婚案件类、资不抵债类、驰名商标认定类恶意诉讼案件,并提出规制与防范该类案件的措施。第四章主要探讨规制与防范民事恶意诉讼的法律对策之域外考察及启示。通过学习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民事恶意诉讼现象防范与规制的措施,结合中国的司法实况,提出相应的规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