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中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至今该制度已经运行了十余年,该制度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了过错方。可以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该制度设置的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却屡遭尴尬,出现了某些问题。为了探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原本确立的初衷以及寻求该制度能更好地运转的方法,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典型案例以及比较中外该制度的运行状况等进行分析,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提出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建议,希望对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运用有所裨益。全文共一万八千字左右,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用典型案例引发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典型案例简介;二是分析典型案例中所争议的相关问题,这些问题包括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期限问题,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问题。第二部分是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概述,分析该制度建立的背景、性质以及构成要件等。第三部分是域内外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及比较评析,阐述了我国内地立法例、英美法系中美国和新加坡的立法例以及大陆法系中法国、瑞士的立法例和我国澳门、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然后进行比较评析得出,上述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澳门地区都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必须在诉讼离婚的本诉中提起;都承认应该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都用双方当事人有无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来判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而英美法系国家中的美国某些州允许将第三者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另一主体,并且美国某些州和新加坡都承认将“通奸”以及其他不能忍受的行为等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第四部分是结合第三部分指出的我国该制度的不足部分,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希望对该制度在我国的更好的运用有所帮助。其中有扩大法定过错范围、增加“第三者”为赔偿的义务主体、完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具体量化离婚损害赔偿数额以及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责任方式等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