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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因、转基因动植物和克隆技术等为核心的生物技术专利性问题,已对现有的专利制度提出诸多挑战。因而,它们成了当前法学界所关注的焦点。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显得尤为迫切。本文的研究正是针对上述前沿课题展开的,具体内容有:
第一,在分析了世界主要国家关于发明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审查标准的一般规定基础上,通过与美国、欧洲、日本等国的生物技术专利制度发展状况的对比分析,提出了对我国生物技术发明可以借鉴的和应当遵循的实质审查标准。
第二,提出了在判断基因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时的重点在于审查该基因是否可以通过专利的实质审查。在基因专利的实质审查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标准,并要协调好国家、基因提供者和基因专利权人的关系。
第三,探讨了转基因植物和转基因动物的可专利性;指出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动植物生产方法专利的间接保护对转基因动植物保护的不足;提出了我国应将转基因动植物以产品专利形式纳入到专利保护客体范围内。
第四,分析了当今克隆技术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制度和伦理道德的制约,提出管制克隆技术不是专利法的任务,而是其他公法的任务。即使克隆技术的发展、应用被其他公法所禁止,该技术仍然可以是可享专利权的主题。
第五,分析了伦理道德对生物技术调节的有限性和法律对生物技术专利化承担的主要责任,并从个体生物技术创新和国家生物技术创新两个方面对生物技术可专利性的意义进行探讨。提出了加强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与创新的伦理和法律一般性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