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受公司法与劳动法的双重调整。公司法强调尊重私权自治,劳动法注重追求公平正义,这两种不同理念的法律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了相冲突的规定。这直接导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即应尊重公司法直接解除聘用合同,还是应按劳动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雇主利益的代表行使公司经营管理的职权,其大多都具有较高的经济地位与专业能力,对其他普通雇员享有命令指挥权,而我国现行劳动法将其与其他普通雇员未加区分地进行保护,违背了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明确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排除在劳动者范围之外,而将其认定为雇主。国内学术界也有一部分学者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身份问题持有诸多见解。近几年来随着人才流动的不断加大,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争议的案件也频见报端,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我国应当在未来劳动法修改时直接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入雇主的范围由公司法调整,而排除适用劳动法。由此,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会产生两个方面的变动:一方面,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雇主不再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另一方面,高级管理人员需承担法律规定的雇主责任与义务。因此,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属性,明确其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有利于帮助我们解决公司在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时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本文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与职责认定着手,采用举例研究法分析了目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并通过比较分析与理论探究的方式阐述了劳动法适用于公司解聘雇员时的边界问题,最终对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