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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连续处罚是新《环境保护法》增加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更好的应对持续性的环境污染问题,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大大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者。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法律手段,它的实施需要一系列条件。在发现相对人的环境违法行为后,予以行政罚款处罚,同时责令相对人改正,经过一段时间后,进行复查,如果复查时发现相对人拒不改正的,则对相对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期限为责令改正的次日至复查之日,罚款基数为原处罚数额,处罚额即为两个数额相乘。按日连续处罚是针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的,从客观上来讲,确实是实施了两次处罚,这虽然与“一行为不二罚”的行政法基本理论相冲突,但是,在法律作出例外性规定的情况下,也有特殊情形的存在,按日连续处罚就是立法中断的一种形式,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正是来自于此。按日连续处罚属于行政处罚,适用的是行政处罚程序。自按日连续处罚实施以来,适用的案件数较少,但从近年的趋势来看,案件数呈现出蓬勃的增长态势。与此同时,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的问题,只规定了复查采用暗查形式,但暗查的法律性质、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如何在这一过程中实现行政执法的效果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之间的平衡依然需要深入探讨。此外,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确定罚款数额时需要考虑环境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等因素这一规定,但如何进一步细化实施尚需深入探析。并且,在实践中还存在“以罚代管”的问题,行政机关多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却不采取更有力的关停措施来制止环境违法行为。还有,实践中还存在行政机关仅仅以复查时相对人客观上是否停止了违法排污行为作为考量相对人是否“拒不改正”的僵化判断标准。实际上,从行政法理论而言,暗查从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隐蔽调查,它的适用依然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其程序中的一系列要素有待细化。与此同时,有待完善的举措还包括以下这些,如对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次数进行限制,在必要的情况下对相对人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关停、行政拘留等法律手段。在判断相对人是否存在“拒不改正”的情形时,需要综合考量相对人为改正自身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各种措施,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复查时改正的效果等情况,在上述要素全盘评价的基础上来判断相对人是否属于“拒不改正”,进而决定是否实施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