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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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财产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出资是知识产权资本化的重要途径,在许多企业的资本构成中,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的方式逐渐增多,并体现出越来越高的比例。公司法的修改,对知识产权出资问题做出了重大的突破,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本文立足现实生活,以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公司法律制度为基础,研究我国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由于其本身的特征,其出资具有易变性,价值评估的复杂性,出资效力的不确定性等特征。考虑到公司制度的三大价值目标:自由、安全、效率。知识产权出资制度应当立足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和权利,同时要建立防止债权人的利益被侵犯的机制。 本文首先界定所研究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否则难以确定知识产权出资的客体的界限,而知识产权出资的适格性可以参照现物出资的适格性理论,再根据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和我国的法律的规定增加限制性要件。知识产权的出资机制实体方面还包括知识产权的主体、出资比例等,但同时法律还必须从价值评估、出资公示、权利转移等方面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程序做出严格的规范,并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最后对知识产权出资的规避问题也应该予以禁止。 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我国目前关于知识产权出资还没有建起一个完整而明确的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必要从法律上做出统一的规定,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有待确立,出资的知识产权权利有待进一步放宽、动态综合评估机制的价值评估机制有待建立、出资交付程序和出资责任操作层面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对知识产权出资规避行为的缺乏,立法需要从这些方面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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