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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外观设计侵权案件数量随之增多,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立法层面上几乎没有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的相关规定,实务中也经常出现上下级法院对近似与否的裁量结果不一致的现象。这使得对外观设计侵权中近似性的研究变得尤为迫切和重要。相同或类似题目的文章已有很多,但多因其缺乏实证分析,或是照搬外国经验,导致对外观设计侵权中近似性的判断研究流于表面,难以推进理论或是实务的发展。本文在引论中以高仪诉健龙淋浴喷头案引出目前外观设计侵权近似性判断中局部设计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难以判断的问题,厘清本文讨论的外观设计侵权中近似性判断的内涵与外延,交代针对本文论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最后介绍了本文较同题文章的创新之处以及本文的抱憾之处。正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设计侵权中近似性判断现状的分析,指出了近似判断在实践中的共识和分歧。笔者搜集整理了60个涉及外观设计近似性的案例,以期对我国外观设计侵权近似性判定的司法实践现状有一个较为全面和直观的了解。因立法层面的缺失,我国外观设计侵权的近似性判定标准是从司法实践中总结而来的,在一定程度上,审判经验代表了中国外观设计侵权近似判定的本来样貌。目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已经取得了在判断主体、判断原则、设计空间的影响和判断的步骤上的共识。然而,在确定局部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方面仍存在差异。尽管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种问题已经做出了相关解释,但不同法院对此解释却仍有不同理解。第二部分是对外观设计近似性裁判标准的理论分析。本章介绍了外观设计的内涵和保护外观设计的原因,并将判断被诉外观设计是否侵权的步骤拆解成两个层面,即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和判断外观设计的近似性。在近似性判断层面上,涉及实践中分歧的要素主要是判断标准的不同。本章第二节系统地梳理了主流外观设计近似性的裁判标准。目前存在基本的判断标准有三种,即混淆标准,创新标准和整体视觉效果标准。紧接着分析各个标准是如何处理上述分歧,以及在处理分歧的过程中存在的优缺点。由于三种标准都没有完整的解决实践中的分歧,因而把目光转向了域外经验的考察上。第三部分主要梳理了美国法院判断外观设计近似性的方法及与我国相关判断规则的对比分析。中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出现的上述问题,在美国也都曾经出现过或者现在存在着。作为在这方面起步较早的国家,其对外观设计近似性的判定标准的发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本章除了对美国法的普通观察者检验法、新颖点检测法和熟悉在先设计的普通观察者检验法概述之外,也对各个方法的优缺点做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了解每个检测法背后的原理与依据。然后对后EGI案美国法院如何适用修改后的普通观察者检验法作了梳理,结论是美国法院仍然存在着强调新颖性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的倾向。最后系统的整理了美国法与中国法在外观设计侵权中近似性判定标准上的不同,我国法院更加注重整体视觉效果对侵权判断的影响,而美国法院更注重创新设计部分的影响,接近于我国的“创新标准”。第四部分为在理论分析和比较分析后得出的完善外观设计专利近似性判定方法的建议。本章首先从历史和实践角度分析和阐明了外观设计保护的法理基础应该是兼顾鼓励创新和防止混淆的,在此基础上,比较分析美国法的优点与我国的本土化前景,提出完善现有设计制度,扩大判断主体范围,并将现有设计制度充分引入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标准等建议。本文最后,针对前文分析和建议,梳理全文逻辑,总结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