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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海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各种形式流通在外,提升信息的利用率和利用效率有利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近些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屡见不鲜,小到骚扰个人生活,大到影响整个社会的秩序,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出售、非法提供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第一次成为刑法的规制对象是在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这一规定对于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埋下了根基。但因其是新罪名,学界对其研究刚刚起步,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不尽全面,在现实中相关的案例并不是很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疑难问题。随着国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和保护力度不断加大,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通过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及扩充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并且在2017年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中,虽然对于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加以解释,用列举、分类等方法解释某些模糊的定义,但仍旧存在一些未涉及的内容,值得结合具体实践情况深入思考。如何通过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问题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尽管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修正案(七)》的原始框架基础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了些许修改,有一定的改进,两高发布的《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也将一些原则性规范具体化,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争议与不足,针对当前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形式多样化的现实以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复杂性,其修改幅度仍不足以应对司法实践需要。我国对于信息保护意识起步较晚,法律规定较为零散、未成体系,导致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不够有力,所以仍然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地探讨。因此,本文结合《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的内容以及两部刑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分析刑法对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立足我国国情,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进一步探寻我国刑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缺陷,并且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未来的立法研究和司法实践等方面有些许裨益。本文除引言之外,主要包含四个部分的内容,下面我将对每个部分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述:第一部分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进行介绍,表明在我国加大力度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并介绍了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原则。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德国和中国澳门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经验,通过分析美国、德国和中国澳门的立法例,为我国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借鉴。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当下刑事法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并简要评析了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给予个人建议,希望能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法律未来的发展与进步有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