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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展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再到经理层中心主义的演变历程。由于企业规模膨胀、投资极端分散、信息不对称和公司运营高度专业化等因素所致,内部人控制可谓之不可避免。而在我国,出现内部人控制又有特殊历史背景与现实原因,如国有股一股独大等。内部人控制有利有弊,但弊大于利,虽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企业效率,但其失控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加巨大。对内部人控制问题可从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方面进行规制,具体方法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道德手段等。本文探讨的是运用法律手段从公司内部治理角度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各项措施,正文四万余字,包括六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交待本论题的研究背景和内部人控制失控在国内外引发的弊案与危害。 第二部分是“内部人控制现象解析”,包括其涵义、表现、发生、影响和法律规制模式。内部人控制这一概念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提出并引入我国的,其危害主要表现为损害所有者权利和降低企业经营效率,其发生有委托代理链条冗长、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匹配引发人力资本扭曲回报、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惯性、国有公司产权主体缺位等原因,其消极影响主要有扩张代理成本、浪费资本资源和加大融资成本等。 第三部分是“合理强化股东权利,制约内部人权力”。股东权利是对内部人权力有效的制约手段。股东知情权包括账簿查阅权、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和询问权,应从实质性审查、司法救济和选任检查人方面给予完善,使内部人的不正当行为在“阳光”下无处藏身。优化股东表决权诸项制度意在使股东会决议和公司行为体现投资者内心真实意思,应合理限制部分特殊的表决权、建立健全表决权代理行使和书面行使制度、引入累积投票权制度、培育委托投票协议和表决权信托机制。为遏制内部人投机行为,保障中小股东民主权利,对我国《公司法》中少数股东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应予修订,同时赋予其提案权。股东诉讼是其他股东权利实现的保障,是股东对抗内部人的最强有力司法举措,我国应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第四部分是“优化董事制度,减轻内部人控制负面影响”。公司契约的不完全性和传统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促成了独立董事制度的诞生,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亦逐步引入该制度,以加强对董事会,尤其是内部控制人的监督。《公司法》应当明确规定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