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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反腐败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腐败犯罪在我国似乎有愈演愈烈的态势。仅2006年一年,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十万元以上和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8490人,追缴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计74亿多元,比上年上升62.9%。①在腐败犯罪严重地影响国家形象和政府公信力,并引起极大民愤的同时,对其重要的渊源——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我们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执法实践中,都一直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由于行贿犯罪的猖獗与腐败犯罪的屡禁不止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有效地遏制行贿犯罪,应当成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策略。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腐败已成为从地区性的公害泛滥为有组织、跨国化的国际公害,反腐败也必须像国际社会应对艾滋病、禽流感一样,加强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国际合作。2003年10月31日,第一项全球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以下简称《公约》)的出台,作为现代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和法治诸领域的重大事件,立即成为全球的聚焦点,被称为“21世纪国际合作的里程碑”。中国政府全程参与该《公约》谈判和拟订工作,并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该《公约》,《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败行动,提高反腐败成效,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从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出发,《公约》对行贿罪作出了全面、合理的界定,我国现行法律与《公约》在此方面虽无重大冲突,但也存在不相衔接之处,比如,对行贿罪主观要件的规定就存在差异,而正确认定并有效打击、惩治行贿犯罪,是反腐败的一项重要内容。基于此,本文在论述我国行贿罪现状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和分析的方法,尝试研究我国行贿罪的立法完善,对促进我国与国际反腐败活动的接轨进行了探索,以期我们能够切实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第一章从行贿罪的立法沿革出发,简要介绍行贿罪构成要件及其争议,明确对行贿罪的认定和处罚;第二章介绍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重大意义及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的行贿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差异;第三章在了解我国行贿罪贿赂范围的基础上,根据《公约》提出我国应将行贿罪贿赂范围予以扩大之立法建议;第四章分析我国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之存废观,根据《公约》提出我国行贿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应取消“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立法建议;第五章论证我国加入《公约》后应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理由及应注意的问题,力求国内法与《公约》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