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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作为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自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诞生之后,很快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接受和采纳,包括欧盟各国、中国以及日本。但是,随着产品责任诉讼的发展,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适用范围渐趋缩小,由最初的产品责任领域的一概适用调整为仅仅在制造缺陷案件中发挥效用,而在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案件中,生产者承担过失责任。欧共体虽然注意到严格责任原则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发生的调整和变化,但仍坚持在所有产品责任案件中对生产者施加严格责任的做法。鉴于我国学界仍将生产者严格责任的采纳作为国际上一致的产品责任立法的最新潮流,对严格责任在现代产品责任法中的应有地位进行探究,对于我国即将进行的侵权法立法颇具意义。
为综合探讨以上问题,本论文分为六章,各章要旨如下:
第一章严格产品责任原则产生的社会背景。本章首先分析了消费者保护运动兴起的原因,然后列举了引起各国消费者运动爆发的重大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以此说明消费者保护运动的目标以及采用严格产品责任原则的必要。
第二章严格产品责任原则的制度功能。本章分别考察主要进步国家解决产品责任争议所适用的合同法规则与侵权法规则,指出其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缺陷,同时介绍各国为克服和弥补缺陷所进行的尝试和努力。
第三章严格产品责任原则传统定义之弊端。本章在叙述严格产品责任原则于主要进步国家确立过程的同时,重点分析该原则产生时的基本内涵存在的缺陷,进而指出该缺陷内涵最终导致该原则在美国的不当适用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后果。
第四章现代产品责任诉讼中产品缺陷类型的区分。本章重点对产品责任诉讼发展带来的产品缺陷的区分进行说明,包括三种缺陷的定义以及认定方法。本章的作用在于为分析严格产品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的限缩提供基础性说明。
第五章生产者产品责任之现代二元归责体系。本章旨在说明产品缺陷类型区分与开发风险抗辩确立对严格产品责任原则适用范围产生的影响。首先分析确立开发风险抗辩的原因,然后指出该抗辩对生产者承担责任的风险之范围的影响;再进一步指出设计缺陷与警示缺陷案件的自身特点导致严格产品责任原则在该两类缺陷案件中适用的排除以及对过失责任原则的引入,据以说明美国由此进行的规则调整并分析欧洲坚持传统做法的理由。
第六章中国生产者产品责任归责体系之重构。本章首先介绍中国现行法中生产者的归责原则、产品缺陷的定义以及判断标准,并对上述规则的形成以及缺陷进行分析评价,然后对在中国产品责任法上区分产品缺陷类型、重新设立各种缺陷的判断标准以及建立生产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二元体系提出立法建议。
结语部分旨在总结以上各章所述,统括说明严格责任在现代产品责任法上的应有地位,即保留严格责任在制造缺陷案件中的适用,明确设计缺陷与警示缺陷案件中,生产者承担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