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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邪教组织犯罪有其复杂的一面。从汉朝到清朝,五斗米教、白莲教、摩尼教(又叫明教)等均有类似邪教组织的特征。民国时期存在着的会、道、门组织,宣扬迷信,流毒至今。自1979年改革开放后,我国打开国门,各种思想泛滥,邪教组织也趁势而起,最出名的莫过于“法轮功”和“全能神”。这些邪教组织进行各种活动,很大程度上危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其目的不外乎是或聚敛钱财、或推翻现政府、或追求女色等,都给人们群众造成了极大地危害。从法律上来说,邪教组织犯罪是一种需要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公民的生命、健康、女性公民的性自由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针对邪教组织反罪的严重问题,我国《刑法》第300条规定了对邪教组织犯罪的处罚,规定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为进一步明确第300条司法适用的问题,两高分别出台《解释一》1、《解释(二)》2,这样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打击邪教组织犯罪和治理邪教泛滥提供坚实的法理依据。 本文首先从法理方面对现阶段我国邪教组织犯罪的基本状况进行分析,并分析邪教组织犯罪与其他的犯罪的关系,对邪教组织的特征、发展趋势进行论述,同时,对《刑法修正案(九)》3中规制邪教组织犯罪的规定加以探讨和评价。其次,针对河南省平顶山市邪教组织犯罪的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其特点和规律,再对河南省平顶山市邪教犯罪的治理状况进行探讨,分析在邪教犯罪治理过程中的不足,然后对河南省平顶山市邪教组织泛滥究其因、追其源,就打击邪教组织犯罪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