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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中,最具特色的就是公司的经理制度。我国公司法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我国公司法所列举的这些权利在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和公司实践中大多是由董事会行使的。中国公司经理的地位也似乎相当于其它国家公司董事的地位。笔者在指出我国经理制度存在着权限设置存在漏洞、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控机制,以及我国经理法律制度缺陷存在的原因分析的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笔者认为在建立登记制度需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在经理权限范围上贯彻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法律思想,取消《公司法》对经理职权以列举的方式做出规定形式;在职权限制方面明确规定经理职权范围的限制方式;在职权授予方式上采用明示及默示的方式;在职权行使方式上笔者主张与国际惯例接轨,明确规定经理的签字权,且行使此权力不以公司印章为必要:在完善激励机制上采取贡贡献与报酬相一致、对经理赋予剩余索取权、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在监控机制上从内、外部两个层面上完善;以及应建立经理对公司的责任与第三人责任方面的相关立法从而完善我国的公司经理制度,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现行法上经理制度的观察,致力探寻适合我国公司经理法律制度完善的方法及其途径,以期对我国现代公司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