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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事故率也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不断攀升,为了遏制不断攀升的交通事故率,保护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国务院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随着条例的实施,各种问题开始暴露出来,特别是免责条款、精神损害赔偿、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分配、受偿主体等问题往往争议较大,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受害人与保险人之间对条例某些问题的理解各异,分歧较大,导致相同案件或相似案件判决结果差距甚大,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并有损司法权威。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从学理、法律法规、司法实践等各个方面进行一定的梳理,以便对该等问题有一个更清晰统一的认识。基于此,笔者拟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中的几个容易引发争议且关涉各方当事人根本利益的问题展开探讨,希望在探讨的过程中深化对相关问题的认识。笔者在论述本文相关内容时,拟用总分结构来架构本文,在“总”的部分即概述部分,笔者首先要介绍一下交强险的含义、特征、赔偿原则以及我国交强险存在的问题,介绍这一部分的目的是要为“分”的部分中可能涉及的相关问题作一个铺陈,以便后文的论述更加简洁、清晰、流畅。在“分”的部分中,笔者将结合学理、法律法规规定、司法现状及争议以及一些必要的小案例,从免责条款、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强制责任分配、受偿主体等问题展开研究。免责条款是交强险赔偿最受争议的问题,当事人之间往往在该问题上展开博弈,一方面,受害人主张《条例》第二十一条不是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则主张免责。在学理上,司法实务上也有各不相同的理解。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另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在交通事故中,究竟有无精神损害赔偿,该如何赔偿,有些什么要求等诸多问题在当事人之间各执一词。责任分配分配问题尽管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有大的争议,但在出现特殊情况下,很多问题也非常棘手,因此,本文在这一部分主要讨论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分配。最后要探讨的受偿主体问题,交强险中的受害人指交,不包括车上人员,一般情况下,受偿主体即通事故中的受害第三人很容易界定,不会引发争议,但在特殊情况下,特别是在对受害人是否为“车上人员”难以清晰界定的情况下,当事各方往往对此产生争议,因此,也有必要对此特殊情况下的受偿主体作一定的探讨。综上所述,本文在结构上是总分关系,内容上,概述部分阐述本文可能在分的部分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免责条款问题、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主要从目前争议最频繁的问题,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探讨,而在责任分配问题、受偿主体问题上,笔者将抛开一般性问题而对一些特殊的、具体的问题进行研究,整体上形成了从宏观到微观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