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资产证券化是当今世界资本市场中倍受推崇的创新性金融工具。自20世纪70年代源起于美国以来,资产证券化凭借其信用融资、结构型融资和表外融资的竞争优势,迅速在美国及世界主要资本市场发展起来。本文以法学分析方法为经线,以对比分析方法为纬线,首先坚持以“权利——义务”的分析方法从经济学的迷雾中寻找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并努力从资产证券化的合同群、权力束分析出主要的法律关系主体和关键的法律调整点,并在此基础上对比分析各主要成熟市场国家和地区,如普通法系的美国、英国以及大陆法系的法国、日本、韩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实践,最后对完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提出建议。文章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此章主要阐述了对资产证券化概念的理解和资产证券化从诞生之日起在各国的发展。其中,在对资产证券化概念的理解上,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广义和狭义的区分,进而,又将视角锁定在法学领域,从权利流动的角度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学概念做出阐释。在此基础之上,又将资产证券化与负担保公司债和次级债等概念进行比较,以厘清相互界限并获得对资产证券化概念的全面理解。第二章,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本章从静态分析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型中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本质是一个以风险隔离为核心的交易体系设计。为了防止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影响到投资人的资金安全,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设计资产转移的交易结构,用来隔离原始权益人可能的风险。具体而言,为了避免支持证券偿付的资产池价值受到任何外界风险——尤其是极端破产风险的影响,发起人需要将这部分资产从自身剥离出去,并让渡给一个在法律上远离破产风险的特殊目的载体,而且这种让渡的应然状态是以“真实销售”的方式来进行。在这里,“真实销售”的理论和特殊目的载体为避免破产而独具的构建规则就构成了该章的重点。第三章,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若干问题的比较考量,本章从动态的角度,着力分析所有交易因子运动过程中的重要法律环节:对资产担保证券性质的认定、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资产证券化税收制度进行国别的考量。现在,各国已逐渐将资产担保证券纳入到有价证券的范围中并接受证券法的调整,我国虽无正式的立法,但已有一些变通规则承认其具有价证券的地位。就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而言,美国的立法走在了前列,2004年12月1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布了一个专门用于监管公募发行ABS之注册登记、披露和报告等方面要求的释令。其中做为核心部分的规则AB是在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领域规制最为详细和实用的法令,值得我们借鉴。在税收领域,为了鼓励资产证券化做为一项金融创新在各国的发展,各个国家在对资产证券化的税收安排上都采取了宽免的政策,我国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也做出了暂免印花税等规定。第四章,是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研究。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一个非常值的关注的问题,它是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解决不良资产的一项重要方式。就运作原理而言,不良资产证券化与优良资产证券化的组织机理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资产池的入池资产挑选方面。同时不良资产证券化会比信用度高违约率低的优良资产多一些信用增级的安排。该章具体分析了东元2006-1重整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要素,并对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提出建议。